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建设局两部门,已于昨日将联合制定的《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至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部门,《通知》对建筑施工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其有效期自2007年6月1日起至20l2年5月3l日止。
两部门要求,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各有关企业要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对不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将依法进行查处。
不办理工伤保险
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通知》规定,在石市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所有职工,特别是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项目)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石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外地注册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石市参加工伤保险,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l28号)的规定,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新开工项目
要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项
《通知》中,对于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和本企业的名称将此款存入银行账户。
对建设项目施工周期短,施工作业人员流动性大,按照《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石政发[2004]16号)难以核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办理参保。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和《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中中标价(含追加合同价款)的20%为基数(工资总额),工伤保险费率1.5%的缴费标准,由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通知》中特别强调,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时,应向经办机构申报所有职工名册,包括使用的农民工。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实名制的原则建立农民工参保备案制度,当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发生变动时,应按月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动人员名单。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 上一篇:工行开展少儿保险暑期促销
- 下一篇:7月1日起 厦门农民工全部纳入生育保险体系
相关文章
- ·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已纳入农民工社保体系
- ·广东省1351万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 ·工伤保险“特殊关照”农民工
- ·桃源八千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 ·营口农民工年底前要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 ·太原12.66万名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 ·农民工代表呼吁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 ·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法律问题
- ·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
- ·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
- ·一至四级工伤农民工能否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
- ·企业雇民工得买工伤险《外地农民工保险》实施
- ·农民工受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已纳入农民工社保体系
- ·广东省1351万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 ·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已纳入农民工社保体系
- ·广东省1351万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 ·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已纳入农民工社保体系
- ·广东省1351万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