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萨连锁店达美乐公司,3年前为6家分店投了“现金险”,当发生被盗事件后,保险公司依据英文版合同不予理赔,达美乐只好诉至法院。
近日,
市一中院认定双方争议最大的“如有冲突,以原英文保险单为准”合同条款有效,终审判令达美乐公司败诉。
两家公司都是中国的企业,为何要以英文合同条款为准呢?虽然一审和二审均输掉官司,达美乐公司仍然提出了这样的疑问。记 者就此案进行了调查和采访。
新闻事件
发生盗窃索赔遭拒
2003年5月,达美乐公司与中国平安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平安保险公司)签订了“现金险”保单,约定由平安保险公司承保达美乐公司以及包括亚运村康乐宫比萨分店在内的6家分店的现金险,保险期限从2003年5月至2004年5月。
双方在保单扩展条款中特意对“保险柜、金库、收款台及抽屉”约定:本保单对扩展承保由于保险柜、金库及抽屉被盗所造成的损失,赔偿限额不超过2万元。
2003年10月2日,达美乐康乐宫分店发生了一起入室盗窃案件,营业柜台内及保险柜现金被盗,损失1.66万元。事发后,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理赔。
中英文条款生冲突
在接到诉讼后,平安保险公司向法院答辩称,在双方签订的扩展条款中,约定承保不包括保险柜、金库及抽屉内的现金。
此外,保单中已经写明,此中文保险单是英文保险单的译本,如有冲突,以原英文保险单为准。
面对同一合同条款,双方在认识上却产生了很大的分歧。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未构成欺诈
法院委托翻译公司
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委托了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对英文保单进行了翻译。
翻译后中译本为,保险责任扩展至因为盗窃行为而对保险柜、抽屉产生的损害。
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保范围,原告提出的索赔请求超出承保范围,故不予支持。
原告提起上诉
达美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其代理人认为,保险公司采用欺诈手段恶意篡改英文保单扩展条款的承保范围,违背了该公司投保的真实意愿。
因此该英文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双方应以中文保单的内容作为理赔的依据。
被告重申观点
二审中,平安保险公司再次重申了自己的观点,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已写明“如有冲突,以原英文保险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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