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1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依法设立了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现对上述新设立的3个公司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
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新设立的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成员企业实行由其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北京)全额汇总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重组前的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纳税调整问题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方案精神,凡在重组生效日前(含重组生效日)税务事项涉及的纳税调整问题,均由中国人保控股公司承接并履行相关义务。据此,同时考虑到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在各地的办事处或其他机构不具有纳税主体地位,无法就地补缴税款,因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3〕1068号)规定扣除的呆帐损失项目,如不符合呆帐损失认定条件,由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统一进行纳税调整,补交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主管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其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逐笔进行审核认定,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关于工资扣除问题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9号)的规定税前扣除工资支出。为方便纳税人,公司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可先据实扣除;年度终了汇总后,如实际发放的工资超过工效挂钩标准,则要进行纳税调整,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重组过程中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保控股公司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租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 · 企业改制补偿金存在的问题
- · 风险分类有哪些
- · 审计风险评估面临的挑战
- · 湖北增资扩股程序业务规则
- · 工业国有土地转让协议
- · 就业协议书的作用及注意事项
- · 隐名股东权利的确保
- ·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管理办法
- · 每股净资产与股价的作用是什么
- · 中国第一钢铁巨头河北钢企"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