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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管理规
www.110.com 2010-07-15 09:52

  根据国家领导批准的[(89)保发字第080号]文件精神和[(89)保发字第34号]文的通知,出口信用保险已按总公司的要求在部分地区试行。这项工作是国家为了支持出口,要求我公司开办的一项完全不同于其他保险的新业务。出口信用险的政策性、技术性较强,风险也较大,我们必须采取审慎、稳妥的方针,加强内部管理,才能达到既支持外贸出口,又保证我公司自身经济效益的目的。目前总公司制定的一套管理办法,只作为现阶段各地业务管理的依据,以后随着业务的开展,总公司将陆续补充新的内容。

  一、展业工作

  (一)出口信用保险是新开办的业务,国内各外贸、工贸公司希望得到收汇风险保障,但对此保险的具体内容及手续还不了解,为此,业务人员应主动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除上门服务外,还可采取召开出口公司有关人员座谈会,刊登广告和在报刊杂志写文章等方式进行宣传。

  (二)展业人员应主动调查本地区的出口和收汇情况,了解各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险的要求和意见,确定展业的对象,逐个做好进一步的展业工作。各分公司每年要制定展业计划和工作方案,并在每年的12月份向总公司出口信用险部书面汇报本年度的信用险业务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

  (三)对展业对象应了解其创办历史,主要的出口商品及销售的主要国家,年计划出口额。了解买方资信管理情况,包括以往的收汇情况及坏帐记录,坏帐后采取何种办法处理等。同时应掌握出口企业的组织机构,领导人员,主要部门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对外签约经历,索要出口企业的年报。目的是为了积累被保险人的信息资料,建立专门档案,供确定承保条件和费率时参考。

  (四)展业前经办同志和主管负责人应研究好承保方案,包括向对方介绍保单和条款的主要内容,估计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和要求。

  对出口公司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凡属分公司可以处理的,由分公司解决,分公司不能解决的,报总公司。

  (五)对每次的展业工作,要认真做好记录,写明解决什么问题和存在什么问题,以便有的放矢地进一步开展工作。各分公司主管领导应定期检查,及时帮助解决问题。

  二、承保工作

  承保工作是我们整个业务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搞好业务管理的基础。要求各地承保人员主动、认真做好承保工作,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工作涉及四个步骤:接受投保单;审批买方信用限额;月申报;计收保费。除审批买方信用限额一项在限额管理部门阐述外,其他三项工作的要求如下:

  (一)投保单。信用险投保单实际上是我公司对被保险人基本情况的调查表,与其他商业性保险投保单有着很大的差别,它的特点是既要了解现在的出口情况,又要了解过去的出口情况,还要了解将来的出口情况,这些情况的了解,对被保险人来讲,投保手续是比较复杂的,要求他们查找业务计划和过去的业务记录,因此我们承保人员,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基础上,还应主动向被保险人详细解释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如实并尽可能详细地填写投保单。

  投保单是保险单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被保险人向我司投保的依据,也是我掌握被保险人出口、收汇和经营情况,核定买方信用限额及确定费率的依据。被保险人填妥投保单呈交后,承保人员应尽快核实,确定承保条件和费率。并报主管领导签发保单。为便于总公司掌握全国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情况,各分公司在保单签发后要将投保单和保单明细表及费率表的影印件及时上报总公司一份,总公司根据各地提供的保单资料,逐步设立全国统一的承保中心,实行高度集中的承保管理,在宏观上对买方风险进行监控,并对分公司的承保工作提供指导帮助。

  (二)月申报。信用险所签发的保单,一般来讲都是长期有效的,除非遇有特殊情况,才有可能注销,这与货运险承保有着重大的区别,不是出口一笔,投保一笔,而是采取一个月申报一次的做法,出口公司在保单有效时间内,每个月将其出口的货物,按出口发票金额逐笔填写在月申报表上,保险公司根据保单的规定,逐一复核,计收保费。月申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名称,买方国家或地区代号,买方代号,付款条件及期限,出口日期,商品名称,数量及合同号,发票号,货币代号,发票总值,兑换率,保险费率,保险费等项,这些内容是保单的重要内容,也是赔款的依据。目前信用险在我国尚属初办,各出口公司还不可能完全熟悉月申报的要求和工作程序,业务人员应主动帮助被保险人填制月申报表。其目的是督促被保险人及时全面投保,同时也是为了审查出口情况和及时收取保费。

  月申报表应填写一式三份,两份交保险公司,一份被保险人自留。月申报表内的国家代号和货币代号,按总公司制定的统一标准填写。买方名称第一次写全称,由总公司统一编写代号后,定期通知各分公司。以后再有出口该买方的业务,可用总公司所通知的代号填写。被保险人填写的月申报表,经我司计算保费后要寄给总公司一份。如果被保险人以发票代替月申报表投保,可予接受。但发票内容必须包括我月申报表的各项内容。发票申报的具体办法双方应事先商定。各分公司接到发票后,每月应自己填制月申报表,并将填制的月申报表一份报总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没有申报上个月的出口业务,为了对被保险人负责,我司应主动查询核实。如漏保,应督促被保险人尽快补报。

  (三)收费。收到被保险人月申报表后,应按费率表的费率档次,在五日内逐笔算出保险费数额。暂不承保的对第五类国家的出口,不计保费并在月申报表内的保费计算栏内填明。月申报表经签章后退被保险人,作为保费结算清单,同时发出保费通知单,要求被保险人交费。在公司内部交一份保费通知单和保费收据存根给财会部门,以便清帐。保费收取时间,原则上按保费通知单发出后十日内收取,如果超过此限,应督促被保险人尽早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以美元支付。如以其他可兑换货币投保时,应以货物出口之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中间价换算为美元,或以我司同被保险人商定之日期的外汇牌价换算美元,但需用批单注明。

  三、保单的适用范围和掌握原则

  (一)出口公司一旦决定投保信用险,必须将其以DP、DA、OA等非信用证方式在180天内结汇的出口业务全部投保,不能选择部分投保。

  (二)被保险人向其在海外的联号公司、子公司出口,均属适用范围,如果被保险人提出不保,要对方讲明理由,经我公司认可后,在保单批明出口某地,某公司或某国某合同的业务除外。例如被保险人和香港华润公司签订的合同他们要求将该合同的业务除外,在讲明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同意。此条承保原则由分公司自行掌握。但是被保险人与深圳或其他特区的企业的贸易,不在承保范围之内。

  (三)信用证结算的出口贸易合同,应欢迎被保险人投保。为鼓励信用证项下全部投保,我司可在费率上给予统保降低费率的优惠优遇。如选择部分投保,按DP正常费率计收。信用证改托收,需事先取得我司同意,并在加收保费的基础上可以接受。

  远期信用证,如其开证行是中国银行接受的,则可在加收保险的基础上予以接受,但必须在批单内注明信用证的期限。

  (四)对超过180天结汇期的业务,如买方是老客户,并且以往付款正常,资信较好,在结汇期不超过360天的范围内,可在特别约定后加费承保,但需要在保单内批明。

  (五)转口贸易是否承保,应在被保险人签订保单前讲明,在双方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在保单批注内写明承保,保险条款的第五条第三款已有规定。是否承保,原则上由分公司自行掌握。

  (六)非机电产品出口贸易,可以承保按承保机电产品的原则办理,一旦决定投保,必须全部投保。费率上可适当高于机电产品出口,因为国家提供给我们的赔偿准备金,主要是用于支持机电产品出口,所以在费率上应该有所区别。

  (七)国家分类表上的第五类国家暂不保,应在保单内批明。

  四、限额管理

  (一)保单明细表内的每12个月最高赔偿责任,一般可按被保险人上年度非信用证出口总额的1/3至1/2掌握。对批次少,单位金额大,出口集中的货物,按1/2掌握。如果被保险人信用证项下的出口业务也全部投保,保单的最高责任限额可按被保险人上年度全部出口总额的1/3至1/2掌握。如信用证部分投保,可按非信用证加上投保部分信用证出口总额1/2至1/3掌握。

  (二)买方信用限额是控制信用风险的重点,必须严格管理。审批买方信用限额的掌握原则是:

  1.被保险人每一次申请某一买方信用限额,应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买方资信资料(即我公司规定的信用卡内的内容)及信用限额申请单提供的情况,研究分析后由分公司审批。

  每一买方的信用限额分有证出口和无证出口(即DP、DA、OA)两种。如有证、无证均投保,可同时申请和审批两种限额,如有证出口不投保,仅申请和审批无证的限额。

  2.审批无证出口限额时,对以往无成交记录的新客户一般掌握不超过10万美元。对付款正常的老客户,如果前一年出口该买方货物多于五笔,一般可按前一年对其放帐成交额的1/3掌握,例如去年出口该买方五笔业务,出口总额50万美元,按1/3掌握,就是50万∶3≈17万美元,为了计算方便可在20万美元范围内批给。如果低于五笔,按其中最高一笔放帐金额的125%掌握,例如去年出口一笔最高金额为10万美元,今年可批准12.5万美元。如申请买方限额超过50万美元时,包括不同被保险人申请的同一买方,其限额总数超过50万美元时,均应报总公司决定。

  3.审批信用证出口限额时,可按被保险人上年度信用证出口总额的50%掌握审批。

  4.对被保险人不申请或申请时不提供任何信用资料的买方,原则上不能审批其信用限额,可按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承保。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限额一般最高不超过5000美元或不超过该被保险人上年度非信用证结汇出口总额的1‰-2‰,由分公司掌握核定。例如:被保险人上年度非信用证出口额为US$5000000×1.5‰=被保险人自己掌握限额US$750000.为使被保险人得到可靠保障,一般均应要求被保险人申请信用限额。我们的展业人员在展业时,应向被保险人讲清楚。

  5.鉴于目前我们缺乏审查买方资信的经验,而被保险人通常已对不同买方的放帐额度,内容有所控制。如果被保险人是内部管理比较健全的出口公司,可在不超过以上规定的掌握数额内,参照其内部规定的放帐额度审批限额。

  6.如被保险人申请增加买方信用限额我们应根据最新买方资料和对该买方收汇情况的掌握审批。审批增加信用限额的前提是,以往无赔款和拖欠货款的事件。

  7.对被保险人申请的信用限额,如果该买方近两年内有拖欠货款两个月以上的情况,可暂不批准其信用限额,按被保险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额办理或从严掌握;有拖欠但逾期不到两个月,按正常情况掌握。若逾期六个月以上仍未付款或已发生过坏帐,除了不批准信用限额外,还应在保单内批明,取消其被保险人自行掌握限额或不承保该买方的信用风险。

  8.信用限额在批准书生效后可循环使用,在批准书未撤销前,不论被保险人出口多少笔货物,我司都承保,但是,最高赔偿责任以批准书内同意的数额为准。

  (三)已生效的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单和批准单,各分公司应随时将影印件一份寄总公司,以便集中控制信用风险。

  (四)客户资信卡是我司内部掌握的资料,应主动派人去出口公司的有关部门查询,抄录有关资料,或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内容填写。据了解,各外贸、工贸公司都有国外客商资料管理部门,请分公司的业务人员主动联系和查询。资信卡影印件要及时上报总公司。总公司计划建立全国统一的买方资信中心。

  五、赔偿比例

  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所致损失的赔偿百分比,现均定为90%,被保险人自己承担10%。例如:某出口公司向ABC公司出口32万美元的货物,买方限额为30万。如果该公司遭受的损失为32万,我司赔偿该出口公司的金额应为30万×90%=27万美元。但是我司收取的保费,按出口额的100%计算收取,因为我司费率的订立,是考虑到了90%的责任,所以订得偏低。

  六、费率及调整比率

  (一)总公司制定的费率,目前主要是根据国家分类、结汇方式和信用期限而拟定的。现在拟定的费率表,作为全国短期信用险的内部掌握的基本费率,在与出口公司商谈业务时,可按此基本费率掌握,根据以下原则与对方商定后,制定正式费率表,附在保险单内。也就是说,对每一个出口公司,都有特定的费率表,作为计算该出口公司保费的依据。基本费率如需调整,由总公司通知各分公司。

  (二)根据被保险人内部管理、工作经验以及收汇情况的好坏,各分公司可在基本费率基础上上调50%或下调20%幅度,确定各被保险人的费率。如果认为调整幅度不够,可提出意见和理由,报总公司核定。

  对各被保险人的费率,各地应予承保后每12个月按业务成绩好坏调整一次。

  (三)对超过180天结汇的合同,如同意承保,可按放帐期每增加一个月,保费增加10%掌握。根据条款二十条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展延付款期限,在展延60天范围内可不予加费。但展延后加在一起的放帐期不得超过365天,如超过365天,不予承保。

  (四)信用证和非信用证结汇的业务全部统保,费率可按如下原则计算:对以信用证方式结汇的,其费率按DP的正常费率下降50%厘定,即现行内部费率表中L/C的费率。对以非信用证方式结汇的费率按DP、DA/OA的正常费率下降30%。

  信用证业务部分投保,按DP费率收费。

  (五)非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投保时,按基本费率增加20%承保。出口企业同时经营机电和非机电产品并全部投保时,不予加费。

  (六)为鼓励被保险人加强收汇风险管理,并在发生损失后努力追收欠款,在我公司按三年期进行业务决算时对赔付率低和追回欠款率高的被保险人,实行无赔款、少赔款的退费奖励办法,在三年内无赔款的,退还保费的10%,三年内赔付率低于30%的,退还保费5%。

  七、理赔追偿

  理赔工作是出口信用保险履行经济补偿职能和推动外贸出口的具体体现,处理好坏,直接关系到信用保险的信誉,所以在理赔时要有高度的责任心,重合同,守信用,按主动、及时、准确、合理的原则办理。

  理赔追偿的程序是:

  (一)索赔申请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按照保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应使用我公司规定格式的索赔申请书向我司提出索赔申请。我理赔人员应督促并协助被保险人尽可能详细地填写申请书的各项内容,并按规定,提供各项有关的单证或票据。另外,我理赔人员还必须督促被保险人努力追回货款,减少损失,并经常保持与被保险人联系,了解损失的进展情况和做好记录,直至损失已确定或消除为止。

  (二)对接到买方破产或国家风险所造成的损失通知或索赔申请时,不论数据大小,应立即报总公司,以便统一控制其他地方向该买方或国家的出口。

  (三)对超过10万美元以上的损失通知或索赔申请,应立即报总公司审批并降低该买方信用限额或暂停承保对该买方出口的业务。

  (四)凡有逾期两个月未收到货款的情况,各分公司应于每月底前列表通知总公司。如两个月后收回货款,在下月报表上自动取消。

  (五)对低于10万美元的赔案,由分公司审批,并将处理赔案的赔款计算书寄总公司一份影印件。

  (六)赔案处理后,一定要向被保险人取得权益转让书,因为根据信用险赔款的特点,真正最终坏帐的并不多,大多数赔款是垫付款,涉及追偿的赔案比较多,所以在付赔款的同时,不论有无追偿情况,都应要被保险人签发权益转让书给我司。

  (七)对于向买方追偿,一般应以被保险人为主,我司配合,因为真正的当事人是被保险人,他们出面比较主动。如被保险人需出国追偿,应事先征得我司同意,否则对出国追偿所产生的费用我司不予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无力追偿或追偿无效,可由我司追偿。对追偿所产生的费用,不论是被保险人还是由我司出面所产生的,都应按保单的责任比率分摊,即我司是90%,被保险人是10%。追偿所得也按同样比例与被保险人分享。

  (八)为鼓励被保险人积极追偿,可按追回款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比例可在追回款的5%幅度内,由分公司掌握,折成人民币后奖励给被保险人单位。

  (九)根据出口信用险的承保特点,理赔工作要与承保工作相结合,在有条件的分公司,理赔工作也应由承保人员来具体经办,以便全面控制风险。暂时有困难的分公司,理赔可由理赔科办理,但出口信用险的承保人员也要参与这项工作。

  八、赔款转让

  信用险保单一般不得转让和抵押,但为了支持被保险人获得贷款,被保险人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经书面提出可予同意。保单可全部转让亦可对特定国家或特定买方进行转让,由被保险人签署赔款转让授权书给受益人。

  九、国家分类表的确定

  总公司现行的国家分类表是出口信用险统一对外的分类表,由总公司制定。它的调整原则主要是根据国际市场的变化而定,一经调整后,总公司将及时通知各分公司执行。对于分类表内没有列明的国家,如果被保险人要求投保,分公司必须请示总公司后决定。

  十、出口信用险的财务核算体制及奖励办法按公司(89)保发字第303号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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