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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大检查的通知
www.110.com 2010-07-15 09:5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4〕51号)的要求和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完整和安全,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在全国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中进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是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完整与安全的重要措施。为此,各部门要加强对这次大检查工作的领导,设立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切实抓紧抓好本部门的大检查工作。

  二、大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1.范围是,1994年以来,全国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的收、支、管理情况。

  2.内容包括:

  (1)有无挤占和任意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纪行为。

  (2)社会保险机构是否做到按时、足额支付离退休费用。

  (3)对社会保险基金积累部分进行保值增值的运营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管理服务费的开支范围、项目、标准是否符合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有关规定。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是否挤占、挪用管理服务费。

  (5)社会保险机构有无超标准建职工住房和用公款装修个人住宅;有无将固定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

  (6)有无未经批准擅自购买专项控制商品。

  (7)有无私设小金库,有无公款私存行为。

  (8)其他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三、大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1994年11月开始,1995年1月底结束。大检查分单位自查和重点检查两个阶段。

  1.单位自查。从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到12月底结束,所有社会保险机构都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检查结束后写出自查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机构要组织检查组对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自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重点检查。1995年元月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部综合计划司、社会保险司组成检查组对部分省、市进行重点抽查。

  四、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

  1.对已经存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应执行财政部〔1993〕财综字第122号文件的规定:“按规定支付利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对于财政专户存款少支付的利息要予以补还,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要限期追回。

  2.对企业欠缴以及有关部门随意截留、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要贯彻中发〔1993〕6号文件精神,务必限期追回。对暂时不能收缴或不能追回的社会保险基金,要详细登记造册,制定追缴计划,并逐级上报。

  3.对查出的各种违法违纪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确因财务人员业务不熟而造成的错漏问题,应按有关规定改正。对于确因政策界线不清,制度规定不明确以及一时看不准或有重大争议的问题,要多做调查研究,弄清情况后再作结论,或者按照审批管理权限报请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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