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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www.110.com 2010-07-15 09:53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的信贷资产安全,防范信贷风险,在贷款项目评审、合同签订和信贷管理过程中落实保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发银行人民币贷款的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贷款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借款人或工程承包方、原材料(设备)的制造方、运输方、供货方(以上关系人均由借款人督促)原则上应当根据风险情况投保本规定第三条的相应险种。

  第三条 投保的险种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以承包合同价格或概算价格作为保额,以重置基础进行赔偿的,承保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整个建设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保险工程项目的物质损失和列明的费用负责赔偿的保险。

  该险种应由借款人或通过借款人要求工程承包方投保。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以设备的购货合同价加各种相关费用或以安装工程的最后建成价格为保额的,以重置基础进行赔偿的,专门承保以新建、扩建或改造的工矿企业的机器、设备或钢结构建筑物在整个安装、调试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和列明的费用负责赔偿的保险。

  该险种应由借款人或通过借款人要求工程承包方投保。

  (三)综合财产险,是指除外责任外对保险期限内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和列明的费用负责赔偿的保险。

  该险种应由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

  (四)借款人使用开发银行的贷款自行采购原材料、设备的,应要求制造方、运输方、供货方办理产品制造、运输等履约环节的保险手续。

  第四条 开发银行评审项目时,应邀请有竞争力的保险公司介入,并由其提供有关保险的建议。

  第五条 借款人或工程承包方、原材料(设备)的制造方、运输方、供货方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聘请保险公司。

  贷款项目的保险招标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开发银行总、分行信贷业务部门应派人参加招标,对招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开发银行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指定一家或数家保险公司承保。

  第六条 开发银行总行评审业务部门、信贷业务部门应依其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各个环节的保险管理工作。

  开发银行的分行(筹备组)、资产管理部应把保险管理工作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中。

  第七条 借款人向开发银行申请贷款的同时,应当提交实行工程投保的“承诺函”(格式见附件),作为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评审的条件。

  未经开发银行同意,借款人对申请的贷款项目不承诺实行工程投保的,开发银行不予评审。

  投保承诺函可列明一次性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综合财产险,也可列明按工程进度和风险情况分别投保上述三种险种或其他险种。

  第八条 开发银行在评审贷款项目的概算时,应考虑将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项目总投资。

  第九条 开发银行信贷业务部门或分行在借款合同谈判时,应责成借款人落实贷款项目投保的保险公司和保险险种。

  借款人应接受开发银行对投保项目的有关事项的审查。

  第十条 开发银行实行定额定向贷款的项目,借款人应提交开发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单正本,但对投保金额超过开发银行贷款总额的项目或有多家贷款人的工程项目,可视具体情况由开发银行与借款人或工程承包人(通过借款人)约定受益人的地位或受偿比例。

  已经投保的在建工程项目申请开发银行贷款的,开发银行有权审查借款人持有的保险单,并有权要求将开发银行列为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投保的工程项目发生意外事故,对开发银行与保险公司代表提出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借款人保证,如发生保险事故应及时通知开发银行,并用书面形式提供详细经过。

  借款人在出险后检验损失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为防止损失扩大,借款人应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

  第十二条 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应从投保工程动工之日起至竣工经验收合格时止。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应从投保工程开始安装之日起至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时止。

  综合财产险的保险期限应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偿清开发银行贷款本息之日止。

  产品制造方、运输方、供货方投保制造、运输等履约环节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从产品开始制造、运输之日起至制造、运输完毕之日止。

  第十三条 保险金额及采用方式贷款项目工程的投保金额应为保险标的建筑或安装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但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开发银行贷款总额的价值。

  建筑或安装用机器、设备、装置等应按照重置价计算,其他承保项目可采用资产原值、资产净值或建筑工程预决算总值等方式计算。

  第十四条 在贷款没有清偿完毕以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保险中断,开发银行将按有关保险协议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为开发银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应将投保的总体情况、出险和赔付情况、保险单到期和借款人缴纳保险费的情况及时通知开发银行。

  第十五条 出险的通知、查勘与理赔当贷款项目工程的保险标的出险后,借款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登记、索赔并通知开发银行。

  借款人应督促保险公司立即到现场查勘、理赔,并向开发银行信贷业务部门通报情况。

  信贷业务人员在必要时应到出险现场查看险情,监督理赔工作。

  第十六条 保险单的保管借款人或工程承包方(通过借款人)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将保险单正(副)本交付开发银行收执。

  信贷业务部门或分行收到保险单后,应登记汇总并交档案室保管。

  第十七条 保险单的返还贷款项目工程建设或安装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或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时,开发银行应将保险单及有关文件全部退回借款人。

  第十八条 开发银行信贷业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项目单位检查有关保险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的执行。

  第十九条 借款人弄虚作假,聘请对开发银行不利的保险公司的,开发银行有权要求更换保险公司,借款人拒不执行的,开发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条 借款人与保险公司有串通行为,损害开发银行利益的,开发银行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开发银行已经发放贷款的项目,借款人未投保的,信贷业务部门应当要求借款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本规定办理保险;如已投保的,借款人应将保险单正(副)本送开发银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抵押物保险按照开行政法(1999)44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保险管理试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开发银行法律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附件:工程投保承诺函式样关于××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投保的承诺函国家开发银行:

  我单位就××建设项目向你行申请贷款。我单位向你行承诺:贷款批准后,我单位与工程承包方、原材料(设备)的制造方、运输方、供货方(以上关系人均由我单位督促)保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你行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对该建设项目的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综合财产险以及其他有关保险,并接受你行的监督、审查。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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