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推进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促进上海市国有产权有序流转,规范上海市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下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境内发行各种内资股(A股等);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涉及资产所有权转移的,如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等;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对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实施的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的下属独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与非国有单位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国有单位投入非货币资产的;
(二)收购非国有资产或产权;
(三)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或产权;
(四)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五)法
相关文章
-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
-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 实
- ·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 ·吉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
- ·国家科委系统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机电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潍坊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铁路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 ·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破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有关
-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
-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的办法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 如何规避商业银行法律风险
- · 英国企业合并控制的法律改革
- · 数个抵押权清偿顺序
- · 保险公司破产清偿顺序国际比较
- · 云南白药获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批
- · 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 · 河北廊坊调整企业改制补偿金支付
- · 什么是股东会
- · 股东会决议的资本多数决机制
- · 隐名合伙的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