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违法行
www.110.com 2010-07-15 09:53
福建保监局:
你局《关于中国平安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异地展业行为如何确定行政主体的请示》(闽保监发[2004]3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依据上述规定,你局对辖区内发生的保险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如果与其他保监局就管辖问题发生争议,应报请保监会指定管辖。
相关文章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保险公司在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保险公司在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保险中介资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保险条款中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保险公司分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保险公司高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保险中介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证券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使用新版中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保险中介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执行《财产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倡导在少数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保险车辆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车上人员责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第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财产保险公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保险公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