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专家和保险公司工作人中贩代表组成,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提取各项准备金、最低偿付能力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监事会的规定。
关于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本条专门规定了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设立监事会。相对于公司法而言,是专门规范保险活动、调整保险公司的特别法。根据特别法的适用优先于一般法的法理原则,应当先适用本条关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监事会的规定,本条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相关规定。
(一)监事会的组成
本条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成员作了专门规定,即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专家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这样规定符合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特点:1、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经营的是国家财产,其监事会的组成应当体现政府有关部门(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的监督。2、保险公司的经营业务专业性很强,请有关专家作为监事会的成员,更有助于行使监督职权,实现监督的目的。3、规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代表作为监事会的成员,体现了民主管理原则。
(二)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作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本条针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特点,规定监事会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项:
1、监督保险公司提取各项准备金。
各项准备金包括各项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准备金是依照保险法所确定的一种资金准备,它的作用是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提供资金保障。规定监事会对保险公司提取各项准备金的监督职权,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
2、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监督。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在承保之后,如遇有保险事故,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能力。根据本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监事会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监督,是保障保险公司正常经营和合法生存的基本能力所必需的。
3、对保险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指其资金的运用应当有效益,要保本,要有一定的盈利。监事会监督保险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权,是实现国有资产效益、维护国家财产利益的需要。
4、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会对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监事会有权及时制止,并要求该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由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经营运作的是国有资产,这些违法或者违章的行为将会危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和国家财产的安全。这些行为如果未能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将会造成更大的不利影响。因此,赋予监事会此项监督职权,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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