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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不一样
www.110.com 2010-07-15 10:50

问:今年1月15日,丁先生为自己的轿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第三者责任保险。2月6日,某工厂为其聘用的所有员工向乙公司投保了一年期雇主责任险,该厂工人孙某也在内。4月20日,丁先生因自身原因驾车撞上了骑自行车的孙某。丁先生付清了孙某所有的医药费和交管部门鉴定费用共计8600元。随后丁先生向甲保险公司提出8600元的保险赔偿要求。4月28日,该工厂以所雇员工孙某因公负伤为由向乙保险公司索赔。在由哪家保险公司赔偿和如何赔偿的问题上,丁先生、该工厂、甲财产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产生纠纷。丁先生询问是不是两家保险公司都得赔付。
答:上述事件构成了保险竞合。保险竞合是指同一保险事故发生导致同一保险标的受损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此均负保险责任的情形。
应该注意,保险竞合不是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的保险。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的明显不同在于:保险竞合的投保人可以是不同的投保人,重复保险的投保人一定是同一投保人;保险竞合的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可以具有不同的保险利益,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具有同一保险利益。在保险竞合的情况下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人都有赔偿的义务,被保险人可以依据任何一张保单提出索赔。
在实践中,被保险人一般依据先签发的保险单索赔。根据保险的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从某一保险人那里得到补偿后,就丧失了向另外保险人索赔的权利。如果被保险人从某一保险人没有获得损失的完全补偿,不足部分可以向另外一家保险公司索赔。而对于重复保险的赔偿的处理,通常由保险人进行分摊,按法律规定是比例分摊。由于丁先生投保早,所以甲保险公司应先赔付,协商不能解决,可以申请仲裁或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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