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这个案例中,被保险人陈莹并没有在投保时为自己指定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那这笔保险金又如何处理呢?
全国人大在制定《》的时候,考虑到了这个问题。于是在《保险法》的第 64条做了规定:当以下三种情况发生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这三种情况是一、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二是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它受益人的;三是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它受益人的。
……举例说明
这个案例中,陈莹没有指定受益人,属于第一种情况,被保险人没有指定 受益人。
因此,显然这笔2000元的保险赔偿金要做为陈莹的遗产处理。既然是作为遗产处理就不能不谈到继承权的问题。我们在前面提到了,在我国遗产的继承都是依据《继承法》第10规定进行继承。让我们来回顾一下《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死者的遗产按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显然在这里,陈莹的父亲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陈莹的外婆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虽然在这个案例中,陈莹的父母已经离婚,但是依据我国 《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继承权不因父母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他们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无论子女跟父亲还是跟母亲在一起生活,父母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因而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因此,根据我国《保险法》、《继承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将这2000元保险金赔付给了陈莹的父亲。
有的伙伴可能认为,陈莹的外婆为被保险人交了保险费,而且在被保险人的父母离婚后,对被保险人进了抚养和教育的责任,保险金应该由外婆领取。这个听起来好象满有理,但是却是合理而不合法。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离婚后,他们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不存在而消失,正因为子女仍然是他们的亲生子女,所以继承也应该由他们来继承。尽管外婆尽了抚养被保险人的责任,并为被保险人交纳了保险费,但那只是家庭内部的事情,与《继承法》的规定是两码事。只要陈莹的父亲不放弃继承权,外婆就不能继承陈莹的遗产。当然,陈莹的父亲在领取保险金后,良心发现将保险金送一部分给外婆,那是后话了。但是按法裁决的话,就只能是由法定的第一继承人陈莹的父亲来领取这笔保险金。
《保险法》做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做为法律体系中的一分子,与其它各种法律密切相关。象今天这个案例,它不仅运用到了《保险法》,还运用到了《继承法》、《婚姻法》。因此,我想各位伙伴如果在展业过程中多用一点心,多掌握一些法律知识,那么不仅能够为自己的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从而为自己节约宝贵的展业时间,而且还能在今天这样一个法制社会中,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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