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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4)
www.110.com 2010-07-15 10:40


    还有一些保险业自身特有的原因加大了保险领域的诚信问题。第一是保险营销的中介性。保险产品大多承保的是人们不愿意谈及的与损失、灾害、死、伤、残等相联系的风险,这种产品避讳性的特点使得人们通常不愿主动购买保险。因此,大部分保险产品的销售必须通过中介人。有了中介人,自然就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如果激励相容机制设计不好,就会使的目标函数与保险公司的目标函数发生偏差,造成即使保险公司重视诚信也难以保证代理人一定诚信的现象。第二是保险产品的复杂性。现代商业保险产品相对复杂(而且呈现越来越复杂的趋势),纷繁复杂的条款使得一般消费者对保险产品往往难以透彻理解,这样就会给某些不诚信的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留下可乘之机。第三是保险业务(特别是寿险业务)的长期性。保险业务的长期性意味着保险买卖双方重复博弈的周期间隔较长、频率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发生了不诚信的行为,其后果在短期内可能也不易显现,这使得保险公司可能放松诚信自律,放松对代理人的诚信教育,甚至有可能为了短期的指标和一时的风光而不惜牺牲公司诚信为代价。
    此外,中国保险市场的远未饱和性很容易造成诚信的缺失。如果市场基本饱和,任何子市场的竞争都非常激烈,那么这种激烈的竞争必然会淘汰那些信誉不佳的公司,但是目前我国保险市场远未饱和,仍处于拓荒期,大量待开发的潜在的市场需求给信誉不佳的保险公司提供了生存土壤,跑马圈地现象严重,优胜劣汰机制没有形成。

 
四、正确认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的意义
    2003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实施,对于我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的保险市场与国际接轨;使我国保险业的向着健康、长远发展有了一个更为规范的法律环境。我国的保险业目前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期,但由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方面的规定还不够详尽,使得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保险合同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这既有法律方面的原因,也有对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认识的问题。在保险合同中的保障性、补偿性与给付性、附合性、射悻性和最大诚信性等这些特性,不同于在一般经贸合同的含义,而是扬弃后的新产物。因此准确揭示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不仅有助于人们对保险合同的正确理解,引导人们自觉按照保险的本质属性及内在规律去进行保险活动,对于今后进一步健全完善保险法律制度,促进保险业积极健康地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 马永伟主编  《保险知识读本》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0年5月版
2、 陈淑华主编  《你所关心的保险法律问题》  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1年9月版
3、 唐运祥主编   《保险代理理论与实务》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
4、 魏华林  李继熊主编   《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3月版
5、 李建国  曹叠云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11月版
6、 黄慧鹏主编  《中国保险法与法律实务》  华夏出版社  2002年5月版
7、 江朝国主编  《保险法基础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10月版
8、 邓成明主编  《中外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2年11月版
9、 赵旭东主编  《合同法学》教材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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