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从业质量参差不齐
2005上半年,我国整个保险经纪机构亏损2984万元,近70%的保险经纪公司濒临亏损。已有一些保险经纪公司因经营问题退出了市场。此外,还有一些经纪公司涉嫌违法经营,比如:利用分支机构偷逃税款;不经工商登记和保监会备案,非法从事经纪业务;出假保单、挪用保费严重损害保户合法权益;缺乏长远规划,导致合同纠纷不断等。
同时,外资的进入,也让国内一些经纪公司备感压力。2005年首季时,经纪收入前3名的位次还是由长安、华泰和江泰三家国内保险经纪公司占据着,而到了第二季度,在前10名排名表中,已有3家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纪收入在前10名中占24.63%。其中,韦莱浦东保险经纪位次已由上一季度的第7名提升至第3名。
三、积极推动我国保险经纪人的规范发展
(一)规范发展的必要性
保险经纪诞生至今已有数百年历史,它的特殊之处在于虽然它代表的是投保人的利益并为其提供服务,但却是从保险人处获得佣金收入。因此,存在着保险经纪人为追求高额收益而损害投保人利益的可能性。早在1556年,西班牙就颁布了有关法令,规定保险经纪人不得在保险业务中认占份额。但是即使是在保险市场发展比较发完善的发达国家,与保险经纪人相关的负面新闻也不鲜见。在英国,也发生过保险经纪人为了获得所谓抽成佣金,故意怂恿客户去那些价格或条款不是最优惠的保险商那里投保。而在2004年10月14日爆出的美国马什保险欺诈丑闻,更是让全球三大保险经纪商马什、怡安和韦莱,成为众矢之的。我国的保险经纪人由于发展的历史很短,更是鱼龙混杂、参差不齐,凸现规范发展的必要性。
(二)规范发展的主要措施
1.政府监管。结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对于保险经纪人应该同时兼顾推动发展和规范经营。目前政府的监管作用主要体现以下四个方面:
(1)准入控制。2004年12月颁布的《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将原有规章中人民币1000万元注册资本的要求,降为合伙制及有限责任公司制注册资本金最低为500万元。这个新规定,为保险经纪业迎来了发展壮大的良机,也有助于保险市场的均衡发展。
(2)法律规范。2001年出台的新《》和2002年初《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虽然为建立我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但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行政法规还不完善,需要尽快制定和推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
(3)机构监管。我国1998年才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专业化监管的历史短,各方面都相对较为薄弱,在人才队伍、知识结构、技术手段和监管理念等各方面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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