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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
www.110.com 2010-07-30 11:20

  国税 字[ ] 号

  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填 表 说 明

  一、“纳税单位全称”: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全称,或民政部门

  核发的社团法人证照上的单位全称,或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单位全称,或对外公章的全称。

  二、“经济性质”:按不同经济成份填写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

  营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三、“经营形式”:按不同经营方式填写独资经营、联合经营、股份经营、承包经营或租赁

  经营。

  四、“核算形式”:按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填写。

  五、“经营核算地址”:填写实际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地址。

  六、“营业执照号码”: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号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社

  团法人证照的号码,未领证照的,应填写“无”。

  七、“实际开业时间”:填写纳税单位正式对外营业时间(含试产试营时间)。

  八、“知识、技术密集型新技术企业职工总数”、“劳动密集型新技术企业职工总数”、“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填写年末平均职工人数。

  九、“民政福利生产企业生产人员总数”:填写年末平均生产人员总数。

  十、“当年申请减免税起止时间”:按照税法规定的减免税的时间填写,但申请减免税的期

  限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如税法规定校办工厂(农场)暂免缴纳所得税,某校办工厂于1996

  年3月1日成立并开业,即“当年申请减免税起止时间”填写1996年3月1日—1998年12月31日。

  十一、“按税法规定应减免税起止时间”:填写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时间。如税法规定新办咨

  询业免所得税两年,而某新办咨询企业是1996年2月1日开业的,其“按税法规定应减免税起

  止时间”即为1996年2月1日—1997年12月31日。

  十二、“累计已减免所得税”:填写税法规定的应享受减免税起始时起已减免过的全部所得

  税额。“起始时起”,系指1994年1月1日后,企业享受减免税的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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