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财税文书 > 偷税罪辩护书 >
一起偷税罪辩护词
www.110.com 2010-07-30 13:07

一起偷税案的成功辩护词

 

这是一起偷税案,某公司因为偷税罪由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侦察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同案被提起公诉的还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负有直接责任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如果公司罪名成立,则公司的几位高管也罪名成立。
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的李春月律师接受委托在认真分析案情和法律研究后,提出了辩护意见。该辩护意见得到法庭和公诉机关的认可,案件以公诉机关撤诉而终结。
   该辩护意见基本反映了案件全貌及律师的观点,以下就是辩护意见的核心部分。文中的当事人单位,均为化名。

本律师庭前认真研究了案件材料及相关法律,走访了相关专家,经本所律师集体研究确认了辩护观点。本律师认为:天山公司不构成偷税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   税务局的处罚决定书不是税务鉴定

 

税务问题是个专业问题,偷税案件是专业性较强的刑事案件,偷税行为是否发生应经专业机构鉴定。这种鉴定应是严肃且符合法定程序的。税务机关在此前的税务处理中所作的《税务稽查报告》,是为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基础性文件,其严肃性不足以达到刑事案件的要求,不能作为刑法意义上的司法鉴定。刑法的严肃性,远高于行政法。如果以税务行政意义上的《稽查报告》代替刑事鉴定,就像将十层高楼建在三层矮楼的基础上一样不稳定!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根据本案情况,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应当偷税这一专业性问题,委托专门机关进行司法鉴定,而非以《税务稽查报告》代替司法税务鉴定。即在公诉方没有提交合法的司法鉴定报告前,应当认定其证据不足!

 

二、   天山公司没有提出税务行政复议不能确定处罚决定的鉴定意义

 

公诉方在提出,天山公司没有对税务局的处罚决定提出异议,相当于对处罚决定的默认,承认其偷税行为。本律师认为:天山公司对税务局的处罚决定,没有提出异议,不能等同于没有异议,更不能以此确定处罚决定的刑事证据意义。
天山公司接到税务处罚决定时,案件并未进入到刑事司法程序,税务机关相关办案人员也没有陈述将要移送刑事审判。天山公司以为只是罚款了事,虽然对税务处罚决定不服,但为了不得罪主管的税务局,为了防止今后涉税事件带来麻烦,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再加上税务稽查人员曾对天山公司说:这点事不算事,交点罚款就完事了,你们复议也没啥用。在这种情况下放弃的异议权。
天山公司只是在税务行政意义上放弃对处罚决定的异议权,而不是在刑事意义上服从刑事司法鉴定。现在天山公司向法院提出税务司法鉴定,是合法且合理要求,应当得到法院的尊重。即在对本案进行税务司法鉴定前,不应作出判决!

三、   天山公司对偷税事件无主观故意

偷税是故意犯罪,分析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对案件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案是天山公司承建的某中学校园信息化工程合同。该工程合同的《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书》显示,该合同工程造价总金额为132万元。工程总造价中有设备、材料款59万元,安装类劳务费75万元。这类在一项交易中既提供商品又提供服务的工程,是税法意义上的混合销售行为。税法规定:混合销售,能分清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金额的,应分别按销售商品金额的17%纳增值税和提供劳务金额的5%纳营业税。如果不能分清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金额的,则按收入总金额纳17%增值税。天山公司在工程没有结算的情况下,已经按销售商品(即设备、材料)的金额交纳了增值税10.9万元(扣除进项税抵扣9.8万元,实缴1.1万元)。对提供劳务所收取的营业额准备纳营业税,而由于主管税务不同意其纳营业税,再加上工程尚未决算劳务费金额尚未确定,而暂未缴纳税款。公司但所有的工程预收进度款已经在帐上明确记载,根据会计惯例公司的帐目记载并无不当,且在税务机关调查时也如实汇报,并无任何隐瞒。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财政部国家局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等法规(上述三法规条款附后),天山公司的行为这种情况并无明显违法之处,不符合偷税犯罪的主观要件。

另外,1).此项工程是首先进行布线,挖沟等业务,现付的款都是工程安装款,由于相关的财政部门要求价格审核,所以只能等审核定价后才能计算税额并开具发票。

2).直到税务稽查时,天山公司还有9.8万的可抵扣税款,换算过来可以开将近68万的发票。而审核报告中该工程的设备款只有59元,也就是说天山公司购入设备形成的进项税额,足可以抵扣其销项税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不会增加开山公司的纳税负担,不开发票也没有获得避税收益,天山公司没必要偷税。

3)天山公司是2006年春节后取到的审核报告。在此前没开增值税发票就是因为不知道审核后如何核定金额。

4)工程拖延两年,责任在于发包单位资金缺口,大楼时建时停,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天山公司一直保留的可抵扣税金,同时也从未将受到的款项转走或转换名头。如果想偷税,就不会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五六笔的款项从不转移,始终在公司挂帐。天山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偷税犯罪的客观要件。

 

四、天山公司客观上不存在偷税行为。

 

税务稽查局的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关于某中学校园信息化工程合同,在税务机关检查期间天山公司自行申报纳税10.9万元(扣除进项税抵扣9.8万元,实缴1.1万元),扣除已缴纳税款尚有6.1万元税款未缴纳。税务机关派到天山公司检查员张某某先生(据讲业务权威)在接受天山公司财务人员咨询时,也没明确天山公司对安装费收入是否应当纳增值税。天山公司对类似该中学安装工程合同以都是这么记帐核算的,历年财务审计和税务检查都没有提出问题。一项尚未决算的工程合同,自行申报纳税10.9万元,尚有6.1万元未确定的税款未缴纳,所有的预收工程款全部明确记载在帐上,而且也和税务稽查人员如实申报,这种行为明显不符合偷税犯罪的客观表现。

 

五、天山公司不属于偷税。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