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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的几个问题
www.110.com 2010-07-31 11:18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偷税犯罪日益猖獗,税务机关以及有关司法机关在查处偷税案件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惑。本文拟就偷税的概念、偷税罪的概念、构成、处罚、正确认定偷税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结合笔者从事税务稽查、查处偷税案件的工作实践,作一些粗浅的分析、探讨,以期求教于同仁。

  一、偷税的概念与特征

  (一)偷税的概念

  偷税按《现代汉语词典》所给的解释为:“有意违反税收法令,不缴纳或少缴纳应该缴纳的税款”。而根据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而偷税的概念可概括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不缴或少缴应该缴纳的税款或已扣、已收的税款。

  (二)偷税的特征:

  偷税的特征表现为:

  1、行为主体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所谓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所谓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行为主体实施了偷税行为

  行为人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手段进行偷税:第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其中伪造是指行为人依照真账簿、真凭证的式样制作虚假的账簿和记账凭证,以假充真的行为,俗称“造假账”;变造是指行为人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拼接等方式,制作假账、假凭证,以假乱真的行为;隐匿是指行为人将账簿、记账凭证故意隐藏起来,使税务机关难以查实计税依据的行为;擅自销毁是指在法定的保存期间内,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的行为。第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是指在账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的数额,虚增成本,乱摊费用,减少利润等行为;不列、少列收入是指纳税人账外经营、取得应税收入不通过销售账户,直接转为利润或专项基金,或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等行为。第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其中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指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后,仍拒不申报的行为;“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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