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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
www.110.com 2010-07-30 16:5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

  景目标的建议》中关于“建立法人对支付个人收入的申报制”的精神,进一步加强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代扣代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所得

  税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是控制税源、全面掌握纳

  税人收入情况的重大措施,也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级税

  务机关应予高度重视,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推行。

  二、建立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涉及到各部门、各行业和

  各单位,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争

  取他们的协作配合。

  三、鉴于建立该项制度需要在时间、人力、物力等方面作相应准备,各地可以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先在高收入行业和地区试点,然后逐步推向所有行业和单位,

  请各地将试点情况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

  统一样式印制和发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五、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一切应纳税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不论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都应列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内。

  六、扣缴义务人内部多层次、多单位支付个人收入的,由扣缴义务人指定的办

  税人员,将支付情况汇总后编制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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