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财税知识 > 纳税人 >
如何理解政府花纳税人的钱
www.110.com 2010-07-30 13:14

  西方一些国家的税收制度以所得税为主,在所得税中又以个人所得税为主。所以,他们把财政收入称之为“纳税人的钱”,政府的各项开支也被称之为“花纳税人的钱”。

  近几年,这些说法传入我国,被某些学者视为新理论,到处宣传,并进一步延伸。有的说“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与其享受的权利应当对称”;有的说“我国宪法只规定纳税人的义务,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是“宪法的缺失”等等。在学术界有不同观点不足为怪,但是,权力机关的官员似乎也接受了这种观点。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审查2006年中央决算报告和中央预算执行的审计报告时,也出现了这样的语言:“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转变观念”,“切实认识到政府是在花纳税人的钱”。

  我国与西方的概念有差异

  我国“纳税人”的概念同西方国家是不同的。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也包括其他应当履行纳税义务的经济组织。在我国的税收收入中,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贡献最大。如果把财政收入统统称为“纳税人的钱”,不知这里的“纳税人”指的是什么?

  当然,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要由自然人去完成,人们的消费活动也会负担一部分价内税收,但是,这些同我国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这里可以看出,我国将社会主义税收本质定义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科学的、正确的。因此,为了监督各级政府和各个政府部门认真编制、严格执行预算,注意节约每一笔财政支出,提醒其时刻注意“政府是在花老百姓的钱”是正确的,符合我国国情,并没有过时。没有必要把“老百姓”或者“人民”换成“纳税人”。

  提高地位不能靠改变名称

  一些专家学者以为强调“政府是花纳税人的钱”,就可以提高纳税人的地位,可以提醒人们注意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其实,我国各级政府及其财政税务部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在不断提高,我国的税法和行政法对如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已作了明确的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注意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国家先后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监督法》等,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自《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对待税务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有力地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大多数纳税人还是满意的。为了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从2001年5月开始实施的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护生活必要的住房和用品”。“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还规定:“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这些规定看,应当说国家对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得是很周到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