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法律地位现状之原因
(三)在税收与价格关系的法律处理方式上存在不足
有些学者将西方国家纳税人的税收意识普遍高于我国纳税人的税收意识的现象,简单、草率地归结为他们的素质比我们高。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多种,其中重要的一点是对有关法律制度的处理方式的不同。这种对法律制度处理方式的不同,导致了人们对同一事物的不同观念。如对税收与价格关系的法律处理方式的不同,就带来了人们对税收截然不同的看法。西方国家在商品的税收与价格关系方面,一般采用价、税明列制度,即显性税收转嫁制度。这种法律处理方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人们可以在日常生活中亲自接触、感受税收,并在此基础上认识税收、接纳税收;更重要的是,在这一过程中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产生一种观念——作为税收真正负担者的权利是否得以保障,即监督税收的观念。我国一直采用价税合一的制度,即隐性税收转嫁制度。1994年首次在增值税制度方面实行价、税明列的做法,可惜在最终环节又实行了价税合一的做法。这种法律处理方式,使人们负担税收却不懂税收。因此,正确认识自己在税法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成为空谈。
(四)税务人员执法存在的问题
“理论上讲法,实践中只要任务不要法”是目前我国税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任务完不成时,加大课征定额,造成不该征的也征;任务完成时,停止征收,造成该征的不征。这种置税法于不顾的做法,一方面严重地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又大大地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二、正确认识纳税人的法律地位
要正确认识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必须明确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纳税人的自然权利
主要包括:(1)人身自由权与人格自尊权。纳税人除了因税收犯罪活动受到刑事处罚,使其人身权受到限制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税收征收管理不得侵犯其人身权利。税务机关不得因涉及的税务争议或纠纷,包括对纳税人税务事件的处分而侵犯或损害纳税人的人格尊严。(2)获取信息权。纳税人有权全面了解有关税法内容,包括授予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3)保护隐私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根据法律允许的目的使用所提供的私人财务信息,有权知道税务机关掌握有关自己信息的意图、税务机关如何使用这些信息以及如果拒绝提供这些信息可能产生的后果。非经法律允许,税务机关不得将由纳税人提供的信息向外透露。(4)忠诚推定权。纳税人有权被认定是诚实的,除非有足够的相反证据给予否定并经法庭判决。如果发生争执,纳税人有权要求复议或者直接上诉法庭。(5)享受专业和礼貌服务的权利。当纳税人没有得到专业服务和照顾,甚至受到粗暴对待时,纳税人有权上告,直到获得满意答复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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