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财税法论文 >
论政府与纳税人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当今世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权益一样,具有民主、法治、人权的重大进步意义。

  一、政府与纳税人关系的一般原理

  税收与纳税人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当今世界各国税收、税法的事实表明,税收的征纳关系历来是政府(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而不仅仅限与税务机关与国会、议会以及别的什么组织。由于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具有政府(国家)的主体性,因此政府(国家)对征税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

  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条件和制度不同,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也不一样的。在我国由于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是人民民主的国家。因此我国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政府(国家)不仅从根本上能代表广大纳税人的利益,而且纳税人可以广泛地参政议政。但是政府(国家)和纳税人之间,仍然存在矛盾。在经济上如何做到税收的“合理负担”,在政治法律上如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征纳关系上如何体现“文明征纳”,这些都是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时刻要注意的大问题。

  二、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征纳关系的三个层面

  (一)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这是指税收分配关系,指以国家为主体的一方当事人同以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另一方的当事人,对社会总产品和国民收入进行分配与再分配的经济利益关系,并且这种分配关系通过各个税种的设置在生产、流转环节、分配、消费环节都进行。实际上是国家的税收利益和单位与个人的财产利益的关系。

  (二)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是指政府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在宪法、法律和司法面前是平等的;但由于政府(国家)为了公共的利益而实行征税,这是一种公权力,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政府(国家)缴税,这是私权利接受公权力的干预,当私权利和公权力发生矛盾的时候,一般地说私权利要服从公权力的需要。同时,法律也规定公权力不能任意干涉私权利;税收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核心,既互为前提,又相互转化,但有时候权利(力)又可以放弃或不能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权利与义务要能相称,但做不到对等、对称。由于各种原因,始终要注意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放在突出或更加突出的地位。

  (三)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人文关系。这是指用先进思想、道德和文明风范来规范征纳关系。

  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人文关系包括:征纳双方都要考虑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不能因为征税而影响纳税人的生活和生存条件,相反地要达到国富民强的目的,达到国泰民安的要求,不能因为政府征纳而影响每个纳税人自由发展的条件。要尊重纳税人的个性解放和人格,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杜绝暴力抗税、暴力征税,要求征纳双方和谐发展,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协调并进。政府征税人要文明执法、礼貌待人。政府征税人应充分承认纳税人的贡献和庄严的地位。对纳税人要有满腔热情一片爱心。纳税人要诚信纳税,要忠于事实真相,要遵守公平、真实买卖的营业标准,要忠于事实真相的实际交易。

  三、我国政府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与为纳税人的服务的基本措施和经验

  (一)坚持不断进行税制改革,建立合理的税制结构,为税纳人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从根本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采取什么样的税收政策与税制结构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根本利益。在我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先后经历了三次大的税制改革。

  第一次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年代。

  1983年—1984年国有企业“利改税”,把原来国有企业交纳利润改为缴纳税收。这次利改税涉及企业的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三种类型11个税种,这11个税种总的说来也不是调高税率,而是降低税率,有助于国家管理企业由交利润的经济手段变成了缴税收的法律手段,使企业开始有一定的自我积累,为企业向企业法人过度创造了条件。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