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有了根本的变化,解决了往年把全年劳动成果按当月收入处理带来的适用税率过高、级差过小等问题,在事实上弥补了年薪制的空白,形成以月薪制为基础、兼容年劳动成果的格局。对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新老规定可以看出,新的计税方法与社会经济现实情况更加接近、更具人性化。如此,广大工薪阶层的“红包”在变“厚”,厚了多少?以年终奖金为6000元为例,按照老方法计税,应纳税收=6000×20%-375(速算扣除数)=825元,按照新方法=6000×5%-0=300元,税额优惠了525元,税负由原来的13.75%减少到5%,“红包”收入无形中增厚了8.75%。
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适用税率临界点税负反向变化的问题。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如果是6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是300元,此时只要增加1元的收入,个人所得税就会增加575元,只有当全年一次性奖金达到6305元,税后收入才能超过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元的税后收入,即适用税率5%与10%临界点存在275元税负、305元税后收入反向变化的区域。同样的道理,适用税率10%与15%临界点(对应的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也存在1100元税负、1293元税后收入的同样区域。
上述这种适用税率临界点税负反向变化现象是适用全额累进税率特有的现象。那么,什么是全额累进税率、什么又是超额累进税率呢?如果6000元适用税率是5%,6001元适用税率10%.在超额累进税率情况下6000元按照5%计税,多出的1元应按照10%计税,在全额累进税率情况下,6001元全部按照10%计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是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不应出现全额累进税率的现象。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在税制上,我国与世界上多数国家不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基础不是年薪制而是月薪制,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设计的基本时间单位是月,使用的是以月为基本时间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数处理年为时间单位的雇员一次性奖金,这是导致出现上述矛盾的原因。虽然本次《通知》把雇员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解决了适用税率问题,但是却没有把速算扣除数按照12个月来处理,割断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内在的因果匹配关系,以至出现上述适用税率临界点异常现象。
那么这种现象后果是什么呢?后果之一:在事实上赋予了速算扣除数实体意义上的角色。我们知道,速算扣除数不是法律列举的方法,只是为方便计税工作使用的计算方法,不能成为改变、影响税收结果的税制要素。后果之二:适用税率超额累进、全额累进并存。后果之三:不利于公平税负、简化税制,也加大了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需求与税收成本机会、代扣代缴操作、当事人利益之间的平衡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