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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几处特殊规定(2)
www.110.com 2010-07-30 16:50

  4、住房转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个人出售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尔后根据是否重新购房等情况予以退税或缴入国库。由此可见,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也不需要源泉扣缴,采取这种方式主要是因为我国住房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化运作,个人出售住房必须先完税才可以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5、个人评估增值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规定:个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我们注意到,虽然上述所得要求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但却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即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并不体现为现金的流入,硬性规定由被投资企业自已取出现金用于代扣缴税款,显然加重了扣缴义务人的负担,如果评估增值数额巨大,且企业资金流紧张,那么这笔个人所得税如何扣缴?是个需要明确的问题。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在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这一问题上并不是千篇一律由支付所得的人扣缴税款,也不是必须在支付所得者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缴纳所扣税款,而是根据征收效率原则作出规定,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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