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法律义务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因此,任何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公司、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个体户和个人都是法定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㈡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个人所得税全员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㈢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下简称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找缴个人所得税款备查薄,正确反映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 二、扣缴申报中所称应税所得包括的内容 应税所得包括: ㈠工资、薪金所得; ㈡劳务报酬所得; ㈢稿酬所得; 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㈥财产租赁所得; ㈦财产转让所得; ㈧偶然所得; ㈨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扣缴义务人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报表及资料 ㈠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及个人基础信息; ㈡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㈢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四、法律责任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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