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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www.110.com 2010-07-31 11:02

  所谓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其本不应得到的税收利益。国际税收协定中一般都有互相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税尤其是预提所得税优惠的条款。比如,各国对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支付的股息、红利一般要征25%~35%的预提所得税,但根据国际税收协定,该项税率可以大为降低。甲、乙两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的优惠范围本应只局限于协定国的居民,第三国居民本不应从中渔利,然而第三国居民往往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设法从甲、乙两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得到好处。其手段主要是在甲、乙其中一国设立完全由第三国居民控制的子公司,并使其成为当地的居民公司。这样,该子公司就可以享受甲、乙两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然后该子公司再通过其与第三国居民之间的关联关系把受益传递给该第三国居民,从而使该第三国居民能够间接地得到甲、乙两国间税收协定的好处。由于该第三国居民在甲国或乙国设立关联子公司要花钱投资,所以这种滥用税收协定的行为又称为“购买协定”(TreatyShopping)。现在举一个利用中介国际控股公司规避东道国股息预提税的例子,以加深对滥用国际税收协定这种避税方式的理解。

  假定有一跨国公司的母公司设在南非,在美国有一子公司,该子公司要向南非母公司支付100万美元的股息。由于南非与美国之间没有国际税收协定,故南非母公司直接从美国子公司取得股息要缴纳30%的预提税,税后净股息只有70万美元。现南非母公司决定在荷兰设一个中介控股公司,美国子公司改由荷兰中介控股公司100%控股,这样,美国子公司就不再向南非母公司支付股息,而是向荷兰控股公司支付。由于美国与荷兰之间有税收协定,美国只对向荷兰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5%的预提税,因此荷兰控股公司取得股息只缴纳美国的预提税5万美元,税后获得净股息95万美元。如果荷兰控股公司把95万美元的股息支付给南非的母公司(荷兰控股公司的股份100%由南非母公司拥有),根据荷兰与南非之间的税收协定,荷兰对这笔股息也只征收5%的预提税,税额为4.75万美元。所以,美国子公司通过荷兰中介控股公司向南非母公司转汇股息,预提税的总税负为9.75万美元(即100×5%+95×5%),这比美国子公司直接向南非母公司支付股息可少付预提税税款20.25万美元(即30-9.75)。图2.1是该国际税收筹划的示意图。

  

 

  跨国公司一般都要在一个有广泛税收协定的国家建立中介性的国际控股公司,通过该控股公司向海外子公司进行参股,并取得股息。由于控股公司建在有广泛税收协定的国家,它从其他国家取得股息时就很容易享受到股息来源国的预提税优惠。不过,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即国际控股公司建在哪国不能只考虑有没有广泛的税收协定,还要考虑该国对本国居民公司国外来源的股息是否征收公司所得税。如果控股公司规避了外国股息预提税的一部分纳税义务,但却要因取得股息而在居住国缴纳很高的公司所得税,则跨国公司仍达不到减轻全球总税负的目的。当然,如果将国际控股公司设在纯避税地,或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控股公司从国外取得股息就可以避免在居住国缴纳公司所得税,但这些国家和地区却又没有国际税收协定,在此设立控股公司难以规避股息预提税。因此,国际控股公司所在的居住国应当既有广泛的税收协定,又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海外股息免税或低税。除此之外,控股公司的选址在税收上还要考虑一点,即控股公司所在国向非居民支付的股息征收的预提税要尽可能低。跨国公司建立中介控股公司以后,前者通过后者从海外取得的股息有时并不要求将这笔股息汇回自己的居住国,由于有推迟课税的规定,这笔股息不汇回,前者就不必向其本国政府纳税,但有时出于种种原因,跨国公司需要中介控股公司将这笔股息汇回居住国。如果中介控股公司所在国对向本国非居民支付的股息征收很高的股息预提税,则跨国公司在取得股息时仍要负担很高的税收。这就要求中介控股公司所在国依据本国税法对向非居民支付的股息不征或少征预提税,或者中介控股公司所在国与跨国公司居住国之间有税收协定,相互减免预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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