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数据来源:从事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的纳税人,来源于会计核算“主管业务收入”建造合同的收入。
3.有关税收政策: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七)第7行“其他业务收入”
1.填报说明: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8+9+10+11行,即材料销售收入加上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加上包装物出租收入再加上其他收入。
3.注意事项:本行仅指在会计核算中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相关收入,不包括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的项目。
(八)第8行“材料销售收入”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因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取得的收入。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中,因包括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取得的收入。与之相成的成本和税金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中反映。
(九)第9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1.填报说明:填报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纳税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不在本行填列,而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填列到主营业务收入中。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中,因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手续费的收入全额。与之相关的成本和税金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中反映。
(十)第10行“包装物出租收入”
1.填报说明:填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中,因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押金的收入全额。与之相关启掀本和税金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中反映。
3.有关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
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己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甲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一)第11行其他
1.填报说明:填报在“其他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己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反映的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中,除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和包装物出租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
(十二)第12行“视同销售的收入”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上须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13+14+15行,即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加上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再加上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十三)第13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价值金额。
2.数据来源:纳税人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在会计核算时,直接结转材料或产品成本。企业所得税中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数据来源于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纳税人应分析企业的“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原材料”、“库存商品”、“产成品”等账户的明细科目后填报。
3.有关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 0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AI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秘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价。
(十四)第14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金额。非货币性交易中支付补价的,按照会计准则应确认的收益,填报在本表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2.数据来源:
纳税人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在会计核算时,不涉及补价部分,直接结转该非货币性资产的成本,企业所得税中将用于投资、捐赠、抵偿债务分解为销售和投资、分配、捐赠或抵偿债务等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处理。数据来源于不涉及补价部分该非货币性资产,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3.有关税收政策: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商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3)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规定:
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拍生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4.操作实例
(1)例如,东方公司2004年1月1日以现金100万元和一项固定资产对西方公司进行投资,该固定资产在东方公司的账面净值(投资之前最近日期)为200万元,其中原值350万元,累计折旧150万元,经评估确认为500万元,换取西方公司有表决权的普通股600万股(每股面值1元),东方公司投资后立即拥有西方公司80%的权益。
东方公司的会计核算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300万元
累计折旧150万元
贷:固定资产350万元
银行存款1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股票投资3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300万元
东方公司可将此投资交易中实现的视同销售收入500万元填入此行:固定资产原值350万元减去累计折旧150万元作为2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5行填报。
(2)例如,A公司欠B公司234万元,通过协商A公司决定用市场价值180万元,账面价值为160万元的存货偿还此债务。
A公司会计核算:
借:应付账款 234万元
贷:存货160万元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万元
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43.4万元
B公司会计核算:
借:存货203.4万元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6万元
贷:应收账款234万元
A公司转入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43.4万元包括两部分所得,即财产转让所得180-160=20万元,通过此行填报180万元的视同销售收入,通过“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5行填报16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债务重组所得23.4万元,通过本表第26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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