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单位。纳税人范围的界定,直接体现到一个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程度,它是企业所得税法的核心要素之一,为此,本法第一条就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于本法”。
与原税法相比,本法对纳税人的定义作了较大的改进。根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内资企业以独立核算来界定纳税人,并要求同时具备: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3)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
我国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虽然对纳税人规定了三个条件,但由于缺少有限责任或自负盈亏的实质性条款,背离了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的原则;存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划分不清的问题。此外,确定纳税人的三个条件在实际工作上也存在不好操作的问题,致使纳税人的范围可以人为扩大或缩小,增大了执法的难度。与原内资企业规定不同的是,原外资企业法则以依法注册登记来界定纳税人,其实质就是承担有限责任或者自负盈亏,基本是以法人作为外资企业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在国际上,对企业征收所得税一般采用公司法人所得税的形式。以公司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有利于合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目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已经出台,一般来说,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理应由总公司汇总纳税,由总公司完全承担纳税责任。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属于自然人,应当缴纳入个人所得税。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中国的市场主体也要逐步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来规范,对于没有法人资格而属于自然人性质的独资私营企业,应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以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实体,有利于在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之间划定合理界限。
实行法人税制,有利于实施消除重复征税的所得税一体化措施。可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基本一致,便于国际比较。
鉴于此,新法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存在的各种形式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中“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主要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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