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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的若干法律问题(2)
www.110.com 2010-07-30 15:56

  对税务机关上述强制执行措施,该个体户提出如下异议:

  一、酒店公寓已过户他人,不应强制执行。

  二、刻字机是其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生产工具,教育储蓄里的存款是孩子接受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不应被扣押、查封。

  三、税务机关划扣的款项及查封扣押的财产整体价值超过应纳税款。

  税务机关的解释是:

  一、酒店公寓虽然正在办理过户,但尚未办理完毕,所有权仍属该个体户。

  二、因考虑到拍卖查封需要开支以及拍卖变卖而会导致财产实现价值下降,为确保国家税款足额入库,故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适当高于应纳税款。

  三、对刻字机的查扣以及教育存款的划扣,是在该个体户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由于双方对此分歧较大,最后进入了行政诉讼程序。

  首先,从这一案件中可以看出,该酒店公寓房是该个体户用于投资的产权公寓房,不是他和他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因此税务机关可以针对该房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其次,扣押刻字机及划扣教育储蓄存款的行为是不妥的。

  最后,关于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与应纳税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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