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办法的征税筹划
www.110.com 2010-07-30 14:47
(一)先征(缴)后退办法
纳税人出口货物时,先视同内销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待办理完报关手续后,税务机关再将货物在之前生产、流通环节所负担的税款,连同在出口环节缴纳的税款一起退还给纳税人。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纳税人只有在办完所有出口手续后才能申报退税,退税时间比较晚,影响纳税人的资金周转。
(二)免、抵、退办法
免、抵、退办法,是指对出口货物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的不同,分别采取免税、抵税和退税的办法。所谓“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已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占本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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