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税收筹划 > 国际税收筹划 >
关税补征的追征的征税筹划
www.110.com 2010-07-30 14:47

  补征和追征是海关在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发现核定征收税额少于征税额时,责令纳税义务人补缴所差税款的规定。

  根据造成少征关税原因的不同分为关税的补征和追征。由于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的,称为关税的追征;非因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称为关税的补征。

  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补征。因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漏征,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