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主要的出口模式包括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两种。根据中国海关统计,2000年全国外贸出口总额2492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出口总额1376.6亿美元,占全国外贸出口的55.2%。
加工贸易的税收政策
加工贸易,即从境外进口料件,经生产加工后将产品返销国际市场,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方式和吸收外资的主要形式。
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来料加工”一般是指外商不作价提供进口原材料予国内企业,国内企业提供厂房、劳动力和部分辅料,加工后的产成品出口予外商,国内企业收取工缴费的一种生产模式。“进料加工”一般是指国内企业从境外购买原材料,在国内生产,产成品返销境外。
现时对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加工贸易方式有不同的税收政策。对企业通过“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是实行免税政策,其出口货物及收取的工缴费免征增值税,而与之有关的进项税则不得抵扣,须转为生产成本。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自产产品,包括以“进料加工”形式生产的货物,采用“免、抵、退”或“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
此外,1994年我国在统一增值税政策后,对1994年1月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即“老企业”,允许其在过渡期内的出口货物予以免税不退税(即不征不退),过渡期已在2000年底终结。虽然这个不征不退的政策在2000年底已经结束,但实际上,不少地方仍对出口企业间的“间接出口”加工业务执行免税政策。
现行间接出口的海关、外汇及增值税政策
海关方面,加工贸易企业以结转的保税产品开展深加工复出口业务,须报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凭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结转手续,海关根据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对其严格保税监管。海关总署在1999年9月发出海关总署令第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明确对跨关区转厂的操作和执行方法。企业之间以“间接出口”形式销售,有关的保税进口料件仍由海关保税监管,上游企业(即转出方)视同出口核销,而下游企业(即转入方)则视同进口。换句话说,海关允许转厂销售免税而不作内销处理。“转厂货物”无须先出口、复进口。这做法可节省上游企业与下游企业之间的运输时间和费用,在存货及物流管理方面均能节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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