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进出口关税基本上都是按从价征税。从价征税首先必须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然后才能正确依率计征。因此,正确合理地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是征税筹划的重要方面。
(一)完税价格的主义
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实际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或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的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它包括两层含义:
(1)确定完税价格时必须以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这是《关贸总协定海关估价守则》的基本宗旨,也是国际海关的通行做法。
(2)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的价格并不一定等于完税价格,只有经过海关审核并接受的申报价格才能作为完税价格。对于不真实或不准确的申报价格,海关有权不予接受,并可依照税法规定对有关进出口货物的申报价格进行调整或另行估定完税价格。
(二)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以到岸价格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所称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组成的一种价格。前项费用中,还包括为了在境内生产制造、使用或出版、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或者资料等费用。该货物在成交过程中,如有我方在成交价格外另行支付卖方的佣金,也应计入成交价格。因而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未包括下列费用的,应加以调整,计入完税价格:
(1)进口人为在国内生产、制造、出版、发行或使用该项货物而向国外支付的软件费。
(2)该项货物成交过程中,进口人向卖方支付的佣金。
(3)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和其他劳务费用。
(4)保险费。
但下列费用,如单独计价,且已包括在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经海关审查属实的,可以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①进口人向其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
②卖方付给买方的正常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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