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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行为纳税筹划再分析
www.110.com 2010-07-15 17:56

 代销行为有收取手续费和视同买断两种方式。在一些税收筹划书籍中,作者认为,视同买断中的代销差价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所以视同买断优于收取“手续费”方式果真如此吗?

  基本概念下面来看视同买断的代销行为中受托方应征所取差价部分的相关法规依据。

  1.《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四条:“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在代销行为中,受托方有两种税负。

  1.增值税:货物实现了有偿转让,应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2.营业税:对代理者为委托方提供的代销货物的劳务行为要缴营业税。

  在视同买断中,代销差价属于增值税的计税基础,同时它亦属于营业税的计税基础。尽管对一种收入既征增值税又征营业税不合理,但这合法。作为纳税筹划首先考虑的是合法性而非合理性。

  需要说明以下两点:一是代销行为的关键,是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销售委托方货物的活动,对代销货物发生的质量问题以及法律责任,都由委托方负责。

  二是代销与平销返利不同。平销返利是自销行为中销售者从供货方取得的差价收入,代销是受托销售行为,两者的区别见上所述。

  案例分析一般而言,选择方案的标准为:双方税后净利的和最大。如果各方案的税后净利和相等,则选择不同的方案对交易双方整体利益无损,双方内部协调利益分配皆可。

  例:A公司是一个生产高档西服的企业。假设该公司每套西服不含税售价为200元,单件成本为150元,2005年销售西服100万件,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00万元。B公司是专门从事西服零售的大型企业,A公司的西服全部由B公司负责销售,B公司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前的除流转税外的扣除项目为1000万元。A公司和B公司双方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增值税税率为17%,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B公司代销的营业税税率为5%.双方之间的合作采取代销方式。有三种代销方式的选择。

  下面来分析每种方式的具体税负和双方税后利润和。

  方式一:B公司按进价销售,且另外开票收取每件代理手续费20元。

  此时,双方的税负和收益分析如下:

  1.A公司的税负和净收益为:

  增值税100×200×17%×-1000=2400(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400×(7%+3%)=240(万元);

  企业所得税〔100×(200-150)-240-2000〕×33%=910.8(万元);扣除费税后净收益为100×(200-150)-240-910.8-2000=1849.2(万元)。

  2.B公司的税负和净收益为:

  增值税为零;营业税2000×5%=100(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100)×(7%+3%)=10(万元);

  企业所得税(100×20-100-10-1000)×33%=293.7(万元);

  扣除费税后净收益为100×20-10-100-293.7-1000=596.3(万元)。

  3.两公司的税后净利为1849.2+596.3=2445.5(万元)。

  方式二:B公司按每件180元的价格视同买断式进行代销,售价不含税为200元/件,其他条件不变。

  1.A公司的税负和净收益:增值税100×180×17%×-1000=2060(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060×(7%+3%)=206(万元);

  企业所得税〔100×(180-150)-206〕×33%=922.02(万元);扣除费税后净收益为100×(180-150)-206-922.02=1871.98(万元)。

  2.B公司的税负和净收益:增值税100×20×17%=340(万元);

  营业税2000×5%=100(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40+100)×(7%+3%)=44(万元);

  企业所得税(100×20-100-44-1000)×33%=282.48(万元);

  扣除费税后净收益为100×20-44-100-282.48-1000=573.52(万元)。

  3.两公司的税后净利为1871.98+573.52=2445.5(万元)。

  方式三:B公司按每件190元的价格视同买断式进行代销,售价不含税为200元/件,另外收取A公司每件10元的手续费,其他条件不变。

  1.A公司的税负和净收益:增值税100×190×17%×-1000=223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230×(7%+3%)=223(万元);企业所得税〔100×(190-150)-223-1000〕×33%=916.41(万元);扣除费税后净收益为100×(190-150)-223-916.41-1000=1860.59(万元)。

  2.B公司的税负和净收益:增值税100×10×17%=170(万元);

  营业税2000×5%=100(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0+100)×(7%+3%)=27(万元);

  企业所得税(2000-100-27-1000)×33%=288.09(万元);

  扣除费税后净收益为100×20-27-100-288.09-1000=584.91(万元)。

  3.两公司的税后净利为1860.59+584.91=2445.5(万元)。

  可见,上述三种代销方式的双方税后净利润和是相等的,双方应采用其中对双方利益均兼顾的办法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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