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二免三减半”期满后,不再享受优惠,应全额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何才能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呢?通常情况下可以采取追加投资的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规定,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超过6000万美元(含)的,或者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从该规定来看,追加投资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是投资额较高,一般的企业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其次是只能对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单独计算享受所得税减免,初始投资产生的所得不再次享受。那么,能否通过其他渠道使已经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次享受税收优惠呢?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2002年11月4日,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月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已于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关税收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60号)规定,外国投资者按照《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以下简称股权并购)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属于境内企业股权重组的改组活动。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骍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规定的股权重组的不同之处在于,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后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国税发〔1997〕71号文件进行税务处理,境内企业(非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后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按照国税发〔2003〕60号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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