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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到期后的外企税收筹划(3)
www.110.com 2010-07-30 14:49

  2003年1月1日,A股东向中方B股东出资购回原来10%的股份,使其占甲公司股份再次恢复至30%(大于25%,且仍保持原资本结构不变),并于当月变更营业执照。

  若2003年甲公司实现会计利润6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30%,地方所得税免缴,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2003年应确认为甲企业开始获利年度。当年应纳所得税额180万元(600×30%)可以享受免税优惠;2004仍可以享受免缴所得税优惠,2005年~2007年减半缴纳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通知》(国税发[1993]045号)规定,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的转让收益,应按规定缴纳预提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若A股东初始投资额300万元,2002年7月31日甲公司留存收益500万元,A股东转让10%的股份取得股权取得价款280万元。则:

  A股东转让股权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价-留存收益-初始投资)×20%=(280-500×10%-300÷30%×10%)×20%=130×20%=26(万元)。此外,由于A股东转让股权后减少了甲公司的股份,在股权转让至回购期间,A股东会失去甲公司净利润的10%,这部分损失,可以在回购股权的价格中由B股东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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