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一般都有所得来源地优先征税的惯例,这方面的纳税筹划除了尽可能将总机构设在税负较低地区之外,就是在所得来源认定上避免被税负较高地区认定此项所得来源于该地区。同一所得在税负较低地区实现或被认定,税负相对就较轻、因此,企业应搞清楚应纳税所得的规定以及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的规定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取得来源于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大陆境内外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3.外国企业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营业利润来源地的认定,以设有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为标准。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二是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投资所得来源地的认定以资金、财产、产权的实际运用地为准。具体地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2)从中国境内取得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利息、延期付款利息。(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而取得的收益。(6)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相应地,企业有如下几种纳税筹划方法。
1.中断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联系。因为其他所得指的是发生在中国境内外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如果以上各项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不发生实际联系,那么至少境外部分的其他所得就不必申报纳税。另外,退一步作为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也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低几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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