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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企业会员卡积分返利的筹划分析(2)
www.110.com 2010-07-30 14:49

  2.建议的企业会员积分回馈方案

  ①会员累计积满199分,可换价值20元的折扣券;

  ②会员累计积满299分,可换价值30元的折扣券;

  ③会员累计积满399分,可换价值40元的折扣券;

  ④会员累计积满499分,可换价值50元的折扣券;

  ⑤会员累计积满599分,奖励价值60元的折扣券。

  折扣券时注明:顾客使用折扣券购物后,如需要开具发票,在发票上分行写明“货物原价、折扣金额和实收银金额”。

  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可以认为税务局限定的折扣从税基中扣减的条件是: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且在发票上分别注明。据此,建议在折扣券的使用范围与原有提货单条件一样,但会员积分的回馈返利性质上却明确属于“折扣销售”,既符合增值税和所得税条例,也符合国税总局的内部规范性文件规定,因此可以扣减应税销售收入以减少相应的增值税额和所得税额。

  上述筹划方案不仅可以应用于零售企业会员卡积分返利操作,而且还可以应用于零售企业“满即送”的促销操作方案。现在每个企业常见的满100元送30元现金券、满68元送20元百货现金券等“满即送”的促销方案,赠送出券额计入到门店促销费中,或者先列往来,再从供应商处收取金额(需扣除增值税)以平账;在财务处理上将送出的促销券全额计入销售收入并缴纳增值税。但实际上,零售促销的折价,是在零售企业为扩大销售量而对商品进行变相的价格让步。根据上面的税务处理思路,我们可以在“满即送”促销活动中,广告宣传送折扣券,而不是现金券(避免税务认为是无偿赠送),对顾客说明此凭券等同于现金券;并告知顾客开发票的规则,这样在财务处理上便可以扣减应税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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