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胡追问杨部长这两种情况究竟是哪种合算?这时杨部长已哑口无言,再也没有了此前那种自以为是的雄辩。老胡继续补充说,既然税法允许且规定了企业无需再将税后投资收益还原为税前收益,所以,此情况下公司根本无需再对已税投资收益进行还原。另外,尽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收回的投资收益应并入收入总额,但同时又规定了收回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在填报所得税申报表时,不管是按照税后投资收益还是按照还原的税前投资收益填报,仅是将同一数额的投资收益在申报表上一增一减,对所得税的计缴没有任何影响。
但是,从规范的角度来讲,填报所得税申报表应该直接按照实际收到的税后投资收益填报,这样不仅对企业有利,而且还遵循了税法的规定。
至此,杨部长才发现自己的筹划失败了。这次检查帮助A公司少计算了165万元的应税所得额。
启发:在上述案例中,由于A公司杨经理一厢情愿地认为按照还原后的投资收益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更有利,从而造成在所得税申报表上多申报了165万元计税所得额,不仅在当年度多计缴了13万元企业所得税,而且还少反映了应由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113万元。
实际上,在日常纳税实务中,类似于杨部长的上述情况并不少见,一些企业财务人员认为自己对本企业了解很多、对税法有独到见解,常常采取一些自认为对企业有利的纳税筹划方法,但实际上这些所谓的纳税筹划并不一定能够真正起到节税的效果,而可能恰恰相反多缴了税,有的甚至采取的是就是偷税手段。
所以,作为纳税人,在对税法的理解和执行上,千万不能自以为是、固执己见,对即使是认为切实可行的纳税筹划方法,最好还是多听取他人的意见,或者主动咨询和请教税务机关,不要怕自己的筹划行为被税务机关知道,纳税人需知道的是,自己的纳税筹划行为最终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检验和认可,与其在完成了所谓的筹划行为后通过税务检查来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不如在检查前主动请示税务机关得到认可,这样可以降低筹划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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