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阶段我国鼓励对外投资的税收政策分析
(一) 我国现阶段对外投资的主要税收政策
1、税收抵免: 我国现阶段采取限额抵免法,只允许扣除该所得在来源国已缴纳所得税, 但扣除金额不得超过该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我国限额抵扣金额采用分国不分项的计算方法, 即企业来源于同一国的所得不分项目,合并计算抵扣限额, 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所得税税额,低于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超过限额部分,不得在当年度抵扣, 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不超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2、税收饶让: 我国现行政策规定,在税收协定缔约国获得的法定减免税, 或因承揽我国政府援外项目, 外国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我国政府驻外使领馆等项目获得法定减免税, 可视同已缴所得税进行抵免。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大多数由缔约国对方单方面营业利润承担税收饶让抵免义务, 主要是些较发达的国家, 如日本、英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等。但也有由缔约国双方各自对其居民在对方享受的税收减免优惠给予饶让抵免,如:中意、中泰、中马(耳他)、中毛、中韩、中印、中越、中马(来西亚) 等协定。
3、亏损弥补: 我国实行分国不分项限额亏损弥补法, 最长弥补年限不得超过 5 年, 一国亏损不影响他国抵免限额的计算。同时对境外的自然灾害 ( 风、火、水、震) 等损失或战争动乱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在提供证明后, 可从境外所得中扣除。
4、税收的间接抵免: 目前我国没有对资本利得征税专门规定, 有关政策散见在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条例等法律法规中, 对于来源于国外的资本利得的间接抵免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对外税收协定中, 我国采取不同的方法, 在中日、中美、中马 ( 来西亚) 等协定中, 规定了间接抵免的方法, 在少数双边的协定中, 如中新 ( 西兰) 协定中, 在中国方面未列入间接抵免, 而在另外一些双边协定中, 则是对方国家不列入间接抵免协定, 主要是韩国、匈牙利和印度等。我国与部分国家已有的协定中的间接抵免规定, 从缔约国取得所得是缔约国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 同时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应达一定的比例 ( 一般规定不少于 10%),该项抵免应考虑支持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缔约国税收。
5、签订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 条约),指两上或两个以上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处理税务方面的问题, 通过谈判缔结的协定或条约。国际税收协定对避免双重征税和鼓励企业对外投资有着重要的作用。正是有了国际税收协定, 企业才能更加从容地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据统计,我国从1966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先后通过税收换文或税收协定、海运或民用航空协定,与26个国家单项解决了互免海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 与15个国家单项解决了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我国从 1983年 9 月 6 日在北京与日本政府签订第一个综合性税收协定至 2003 年 9 月 18 日为止, 已与其他国家 ( 或地区) 签订综合性税收协定 82 个, 其中 71 个已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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