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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制度(2)
www.110.com 2010-07-30 14:42

  11.免征额。即按一定标准从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扣除一定的数额,扣除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的部分征税。

  12.加速折旧。即按税法规定对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准予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的办法,加快折旧速度,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现行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区域率先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经济特区的企业,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分别按18%、20%、22%和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支持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1年至2010年,对设在西部12省(区、市)国家鼓励类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外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西部民族自治地区省级地方政府有权决定适当减免企业所得税;属国家鼓励项目的进口自用设备可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

  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东北地区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8个行业的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允许其新购置固定资产(厂房等建筑物除外,下同)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降低对资源开采衰竭期的矿山企业和低丰度油田开发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促进中部崛起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7年7月1日起,对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装备制造业、采掘业等8个行业的企业比照东北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允许其新购置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促进民族自治地区加快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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