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税务管理 > 税务登记表 >
税务文书范例-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www.110.com 2010-07-30 15:02

  文书使用说明

  1、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联合办证2份)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份(联合办证需提供)

  2、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填用。

  二、制作和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办理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三)、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五)、注意事项:

  1、合伙人投资情况中的“国籍和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合伙人填地址;

  2、国标行业: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详见税务登记表所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