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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塔公园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说明
www.110.com 2010-07-03 17:13

  一、拆迁范围

  振兴街以南、商业街以北、莘亭路以西、燕塔巷以东和商业街以南、莘亭路以西、药材公司以东的县委、政府周边区域。

  二、拆迁步骤和程序

  1、入户丈量评估(被拆迁人提供各种证件复印件);

  2、公示评估结果;

  3、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实施搬迁;

  4、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发放补偿金,实施拆除;

  5、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申请裁决;

  三、补偿安置方式和房屋补偿价格

  拆迁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一)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是根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被拆迁房屋补偿基准价、结构调整系数、楼层调整系数、成新调整系数和朝向调整系数等经评估机构评估计算确定。

  (二)沿街住宅房屋用于营业,并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有三个月的纳税记录,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与被拆迁房屋一致的,在住宅房屋补偿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5%。

  四、拆迁补偿资金结算及支付方式

  被拆迁人签订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协议后,发放补偿款的20%;腾空房屋验收合格后,剩余补偿费一次性付清。

  五、安置房政策

  (一)安置地点:选择产权调换的村民安置在燕塔新村(财局东),选择产权调换的单位居民安置在伊园新村。

  (二)安置房户型:伊园新村和燕塔新村的安置房户型面积初步确定为75㎡左右、90㎡左右、100㎡左右、120㎡左右。

  (三)主房的认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一个朝向的实际居住房屋做为主房。

  (四)安置面积规定: 被拆迁户安置面积根据被拆迁房屋主房面积确定。

  1、主房面积不足75㎡的,安置户型为75 ㎡;

  2、主房面积大于75㎡不足90㎡的,安置户型为75㎡和90 ㎡;

  3、主房面积大于90㎡不足100㎡的,安置户型为75 ㎡、90 ㎡和100㎡;

  4、主房面积大于100㎡不足120㎡的,安置户型为75 ㎡、90㎡、100 ㎡和120 ㎡;

  5、主房面积大于120㎡的,根据主房大于120㎡的面积可以选择第二套安置房;最多可选择两套安置房,最高安置面积不超过240 ㎡。

  6、选择小面积安置户型的,主房面积超出安置房面积的部分,只作货币化补偿。

  (五)安置房价格

  1、伊园新村(伊园街中段北侧)的安置房价格

  (1)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确定,小于或等于被拆迁房屋主房面积的,按平均价格1220元/ ㎡左右(根据楼层调整);

  (2)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确定,安置户型之内的,超出部分按平均价格1420元/ ㎡左右(根据楼层调整);

  (3)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确定,安置户型之外的,超出部分按平均价格1650元/ ㎡左右(根据楼层调整);

  (4)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确定,选择两套安置房的,安置房面积小于或等于被拆迁房屋主房面积的部分,按1220元/ ㎡左右(根据楼层调整)。安置房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主房面积的部分,按平均价格1650元/ ㎡左右(根据楼层调整)。

  2、燕塔新村(财局东)的安置房价格

  (1)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确定,小于或等于被拆迁房屋主房面积的,按平均价格1200元/ ㎡左右(根据楼层调整);

  (2)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确定,安置户型之内的,超出部分按平均价格1300元/ ㎡左右(根据楼层调整);

  (3)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确定,安置户型之外的,超出部分按平均价格1400元/ ㎡左右(根据楼层调整);

  (4)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确定,选择两套安置房的,安置房面积小于或等于被拆迁房屋主房面积的部分,按1200元/ ㎡左右(根据楼层调整)。安置房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主房面积的部分,按平均价格1400元/ ㎡左右(根据楼层调整)。

  (六)安置房的选择顺序:选择安置房的顺序,根据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和交纳安置房预付款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

  (七)房款交纳办法: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选择安置房后,首先交纳全部购房款的50%做为房屋预付款,房屋主体封顶交纳全部购房款的30%,房屋完工交钥匙时交纳全部购房款的20%.未按规定时间交纳房屋预付款的,按自动放弃产权调换权利。

  (八)安置屋建设标准:1、外墙:墙体做保温材料,刷乳胶漆。2、内墙:厨房和卫生间内墙砖到顶,其余为仿瓷涂料。3、门:楼梯门为楼宇对讲门,入户门为防盗门,室内门为夹板门。4、窗:铝合金窗或塑钢窗。5、地面:厨房和卫生间铺地板砖,其余为水泥砂浆涩面。6、阳台:不封闭7、水、电、暖管线铺设齐全。

  (九)安置房的交付: 燕塔新村安置房初步确定交付日期为2010年6月30日前;伊园新村安置房初步确定交付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前。

  六、特殊情况的拆迁补偿与安置

  (一)产权不明房屋的补偿、安置 产权不明的房屋是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的房屋。对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二)抵押房屋的补偿、安置 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进行拆迁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补偿或安置:1、认定抵押的有效性。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以房地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登记之日起生效;2、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3、能解除抵押合同的,补偿款付给被拆迁人,付款前必须经抵押权人认可;4、不能解除抵押关系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程序进行清偿。

  七、拆迁的相关政策

  (一)房屋的合法性以2008年12月31日,国土资源局航拍图为准。

  (二)房屋入户测量时坚持“一证一户、一院一户”的原则,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按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产权人登记,没房屋产权证书的按一个自然院为一户进行测量登记。

  (三)凡在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需要提供周转房的,由所在单位或办事处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前提供;不再对被拆迁人发放临时安置费。

  (四)被拆迁房屋由房屋拆迁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拆除。

  (五)在拆迁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资金、煽动他人闹事,阻挠拆迁,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由司法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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