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新政策内容是什么,2010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新政策中规定如何补偿?如果公房为非住宅房屋,拆迁人要按照下列比例分别支付货币补偿款:承租期在5年以内(指连续承租时间,下同,含5年),90%支付给被拆迁人,1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补偿款按比例分配
在扬州市,有很多居民长期居住着房管局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单位自管公房。这类房屋拆迁时,如果房屋承租人没有享受房改政策,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金额的10%支付给被拆迁房屋所有人,9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终止。也就是说,某人长期租住着公房,拆迁时能拿到九成补偿款。如果租赁双方约定货币补偿分配比例的,则按照约定进行分配。
如果公房为非住宅房屋,拆迁人要按照下列比例分别支付货币补偿款:
1.承租期在5年以内(指连续承租时间,下同,含5年),90%支付给被拆迁人,1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2.承租期超过5年,在10年以内的(含10年),80%支付给被拆迁人,2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3.承租期超过10年,在20年以内的(含20年),70%支付给被拆迁人,3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4.承租期超过20年的,60%支付给被拆迁人,4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最低补偿标准:
12万元或55平方米的住房保障
在保障住房方面,新办法考虑到这样一类人群:被拆迁人只有一处住宅,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拆迁最低补偿总价标准(根据物价局和市房管局相关通知的规定,最低拆迁补偿总价标准为12万元)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最低补偿总价标准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也就是说,拆迁后获得补偿但仍然无力解决住房的,拆迁人要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小于55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给予安置。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省相关政策规定,保障房最低面积为45平方米,扬州选定55平方米,高于省标准1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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