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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原副主任:“拆迁”立法还要破五大难题
www.110.com 2010-08-25 15:09

  刚从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上卸任的张穹告诉记者,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符合《宪法》和《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在征收的原则、适用范围、征收程序、补偿方式和标准、禁止野蛮搬迁等方面,都有具体的制度和措施,基本上可行,多数意见是赞成的。

  张穹同时披露,从国务院法制办征求的社会公众意见来看,《征求意见稿》还有五个重大的难点问题、六大关系需要研究论证。

  一是公共利益的界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征收房屋。但什么是公共利益?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公共利益如果规定得太笼统,在实践当中不便执行;如果规定的范围太狭窄,又不适合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

  二是征收程序问题。现在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公众参与的程序,努力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对危旧房改造的程序还要再作准确规定。因为危旧房改造,如果强调所有人都同意,就会出现因个别人不同意而导致危旧房改造不了,就可能影响多数人生活条件的改善。多数住在危旧房里的人迫切需要改变生活条件,但也不排除极个别人借机漫天要价。

  “所以,我们现在的制度设计是强调绝大多数人赞成,对于个别人不赞成的,就规定了行政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的程序,对这个规定,大家有不同意见,也要进一步论证。既要改善危旧房居民的生活条件,也要防止侵犯个别人的物权利益,这个关系要处理好。”张穹说。

  第三是关于补偿的问题。补偿的标准和方式是什么?如何保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立,保证评估结果公正,这些还需要作出规定。

  第四是关于强制搬迁的问题。总的一条,对强制搬迁,还是要解决一些极个别人的不合理要求和一些极端的事件。但要对强制搬迁的条件和手段,进行严格的限制。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强制搬迁有意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申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作了裁定,法院也作了判决,你还是不执行,这个时候就要强制搬迁。强制搬迁一是要强调严格的条件,二是要强调严格的法定程序。”张穹说。

  第五是涉及非公共利益的拆迁问题。对因非公共利益需要进行拆迁的,在程序和补偿标准上,仍需进一步研究。对非公共利益的拆迁,如果政府全部退出,由双方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之间协议解决,一旦开发商的补偿标准差异太大,不同房地产之间、不同城市区位之间,会出现不同的情况,会使矛盾丛生。这个纠纷和机制如何解决,确实是个重大问题。

  张穹解释说,由于房屋征收涉及多个利益群体,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因此制定这个条例,还要处理好六大关系:

  一是征收权行使和公民合法财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对单位、个人财产权的依法取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征收权的行使,需要满足四个法定条件,以防止滥用:第一,征收权行使主体必须是国家。第二,征收权的行使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三,征收权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第四,征收权的行使必须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二是政府和被征收人之间的关系。房屋征收行为不是纯粹的行政行为,政府和被征收人之间的关系,不应该简单理解成强制与被强制的关系。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的一种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要以开听证会、论证会的形式,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的意见。因危旧房改造而征收的,还必须听取90%以上的被征收人的意见。房屋征收的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手段实施搬迁。

  第三是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之间的关系。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一。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有时会相互转换、相互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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