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紧急通知: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以强制拆迁来说,尽管我们有《物权法》来保护公民合法的自有财产,但是在马达轰鸣的推土机和铲车面前,脆弱得如同一碾即碎的泥块,从来就没硬气过。怨气积累至今,一提起强制拆迁,稍有良知的人无不切齿,以至于“半年来,以血抗争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众多因拆迁纠纷引发的恶性事件,引起网民和群众的强烈不满。如何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成了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紧急通知的分量。但问题是,类似的努力,我们并不陌生,那么,国务院这一次靠什么来破解强制拆迁的死结呢?对此,我们也可以从上述通知中找到相应的规定: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表面看,这种责任追究似乎是捅到了强制拆迁的痛处,让一些负责人在个人政绩与风险中谨慎选择,但是在国务院与基层的强制拆迁之间,还隔着一级又一级的各级政府,难免有些官员钻政策的空子。
一则,在整个拆迁建设的过程中,地方政府也收获着包括土地财政在内的巨大利益,二是由此带来的可观政绩。所以,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执行上级命令的意愿并不强烈,也没有动力,何况国务院的命令也要指望他们执行。在这里,无论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各级地方政府还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拆迁者,都没有获得应有而必要的尊重和承认,这也是造成裂痕和隐患的原因之一。
美国经济学家奥尔森认为,经济成功要有两个必备条件:一、存在可靠且明确界定的财产权和公正的契约执行权利;二、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巧取豪夺,否则这种成功是不可持续的。但是几乎就在与上述新闻相同的时间里,年财政收入仅1.3亿元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河北邯郸广平县,为完成20多亿元的市政工程建设,却只用10天的时间,便强制完成了33万多平方米的拆迁任务,1000多户群众的房屋被拆,土地被征用,而在这一过程中却没有签订任何补偿协议,也没对群众进行妥善安置。
这显然表明,基层政令不畅,治理乏力,已经成为目前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指望通过处理几个违法乱纪者根本不足以起到杀鸡儆猴或者敲山震虎的作用。要破除强制拆迁的死结,还需要有新的能够贯彻执行的思路,就是将法律落到实处,还权于民,让民众手中的权利能够真正制约一些地方和基层政府对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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