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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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牐牭谝惶跷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牐牭诙条在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牐牭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牐牨驹菪邪旆ㄋ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牐牨驹菪邪旆ㄋ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牐牭谒奶跹镏菔蟹坎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牐犑屑苹、规划、国土、建设、物价、公安、城管、工商、文化等部门和区、乡(镇、街办)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牐牭诙章拆迁管理
牐牭谖逄醪鹎ǚ课莸牡ノ蝗〉梅课莶鹎ㄐ砜芍ず螅方可实施拆迁。
牐牭诹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牐牐ㄒ唬┙ㄉ柘钅颗准文件(土地储备项目提交预批文件);
牐(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储备项目提交预批文件);
牐牐ㄈ)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土地储备项目提交预批文件);
牐牐ㄋ模┎鹎计划和拆迁方案;
牐牐ㄎ澹┌炖泶婵钜滴竦慕鹑诨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牐牱课莶鹎ü芾聿棵庞Φ弊允盏缴昵胫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牐牭谄咛醴课莶鹎ü芾聿棵旁诜⒎欧课莶鹎ㄐ砜芍さ耐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牐牱课莶鹎ü芾聿棵藕筒鹎ㄈ擞Φ奔笆毕虮徊鹎ㄈ俗龊眯传、解释工作。
牐牭诎颂醪鹎ㄈ擞Φ痹诜课莶鹎ㄐ砜芍と范ǖ牟鹎ǚ段内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牐犘枰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牐牭诰盘醪鹎ㄈ宋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牐牬邮路课莶鹎ㄒ滴竦娜嗽保应当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拆迁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
牐牭谑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牐牨晃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牐牭谑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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牐(二)改变房屋的土地用途;
牐牐ㄈ)租赁房屋。
牐牱课莶鹎ü芾聿棵庞Φ本颓翱钏列事项,书面通知计划、规划、国土、建设、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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