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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2)
www.110.com 2010-09-03 13:13


    十、关于共有产权住房拆迁安置问题。对拆迁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只对房屋实际居住的共有权人或承租人进行安置,对未居住的其他共有权人不予安置。安置后的房屋产权调换后,产权仍属全体共有人所有。
    十一、关于私有住房产权调换的结算补差问题。
    (一)拆迁私有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计算出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的差价后,被拆迁人应补付拆迁人差价的部分,一次性付清的优惠 30%。
    (二)分期付款的,不予优惠。首次付款不低于实际付款总额的 30%,余款缴纳不得超过 5年,每年必须缴纳应付款的 14%。
    (三)拆迁私有自住房屋,被拆迁人原房屋建>面积在 15平方米以下,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在实行产权调换时,安置房屋为套一型的,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结算价差时,被拆迁人按应付补差款的 30%向拆迁人支付(不再享受一次性付款的优惠)。
    十二、关于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问题。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时,房屋承租人可参照房改>策自愿购买所承租的公房,但购房时不考虑房屋承租人的工龄因素。
    十三、关于过渡期间租金损失补偿问题。拆迁出租房屋,不能一次性解决安置房屋的,拆迁过渡期间对被拆迁人租金损失的补偿标准为:
    (一)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房,按拆迁房屋时实际租金标准补偿。过渡期间因国家>策调整租金,拆迁人应按调整后租金标准给予补偿。
    (二)拆迁其他出租房屋(包括单位自管房和私房):
    1、非住宅:凡房屋租赁合同经过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按合同载明的租金标准予以补偿:未订立书面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未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参照市物价、房管部门制定的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给予补偿。
    2、住房:单位自管的职工住宅和经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私有出租住房,以住房使用凭证或租赁合同载明的租金予以补偿。私有出租住房未订书面租赁合同或合同未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按市物价、房管部门制定的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予以补偿。
    十四、关于拆迁营业、生产用房发放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时实际从业人员确定问题。拆迁营业、生产用房时,不能解决过渡房屋的,在发放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时,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实际从业人员:
    (一)房屋全部拆除时,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从业人数为准。
    (二)房屋部分拆除时,以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占全部房屋面积的比例,分摊核准的从业人数。
    十五、关于拆迁住房临时安置补助费问题。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拆除房屋每平方米建>面积按下表付给:单位:元/平方米.每月
    地区类别   一   >   三   四
    结构
    木结构     15   12   10   8
    砖木结构   17   14   12  10
    砖混结构   18   15   13  11
地区类别的划分:
    一类地区:城区东、北方向府河以内,南面方向南河以内,西面方向内环路以内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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