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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核发(2)
www.110.com 2010-09-03 13:52

  承办:拆迁管理办公室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对符合标准的,制作《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标准的,登记后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时限:2个工作日

  6、发证并告知

  承办:宜宾市房地产交易大厅

  岗位职责及权限 :登记、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通知申办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7、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拆迁管理办公室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每月汇总一次。

  十、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宜宾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有效期限未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后方可接受委托拆迁。

  十三、收费: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检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的,给予验证,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十五、监管措施

  未领取《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或未经许可而非法从事拆迁活动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拆迁,并依法处罚。经许可准予其从事相关特定活动的,依法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许可部门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委)

  许可依据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许可条件 1.拥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2.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3.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2.主管部门批准文件;3.拥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经济、财务等管理人员情况证明,其中,拆迁工作人员应当七名以上,且已取得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并实际从事房屋拆迁工作三年以上;4.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证明;5.法人营业执照;6.办公场所使用证明;7.法人代表证明。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2.审查;3.决定;4.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拆迁管理处

  联系电话 8593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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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对以上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委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委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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