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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州县建筑材料厂诉龙州县建设局执行房屋拆迁
www.110.com 2010-09-03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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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 判 决 书

2003)桂行再字第1

原审上诉人龙州县建筑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何龙丽,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逸泰,广西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龙州县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苏尚确,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车育,龙州县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陆哲,彭书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龙州县建筑材料厂(下称县建材厂)因执行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228日作出的(2001)南地行终牢1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县建材厂不服,向我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021227日作出(2002)桂行申字第16号行政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2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县建材厂法定代表人何龙丽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逸泰;原审被上诉人龙州县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苏尚确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车育、陆哲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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