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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房东担保贷款累及新房主 刚买一年的房子被查
www.110.com 2010-07-13 15:50

  在购买二手房时,不少人以为,虽然房屋没有及时过户,但向房东付清了房款,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房屋就属于自己了。今年40多岁的洪女士也曾这样认为,她说:“买房子的时候,房屋中介就是这么承诺的。”但是现在,她才知道自己的想法错了。目前,她因为房屋产权的事遇到了麻烦。房屋没过户,原房东王小姐替朋友向银行担保贷款,朋友没有及时还贷,于是,银行向法院申请查封了王小姐名下的房子。洪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只好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目前,法院已经立案受理。

  70多万元买房未办理过户

  洪女士买下的这套房子位于狮城帝苑。2008年6月3日,洪女士在一家房产服务咨询有限公司的介绍下,与原房东王小姐达成了房屋转让协议。房屋面积为150多平方米,王小姐以每平方米5千元的价格出售,总价75万多元。

  房产中介告诉洪女士:“房产证还在办理当中,预计2008年12月底能拿到房产证。一拿到房产证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洪女士急着买房子,如果等到房产证出来再买,就太迟了。中介给洪女士出了个主意:“你和王小姐签个协议,到公证处进行公证,证明你已经付清了房款,以后房屋的产权就是你的,等产权证出来以后,马上办理过户手续。为了督促原房东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你可以暂时扣押一部分购房钱。”

  洪女士觉得这办法可行,便采纳了。2008年6月3日,洪女士支付了3万元定金。2006年王小姐付了房屋的首付后,向银行办理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借款期限自2006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5日止。2008年8月4日,双方正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公证处进行过户委托公证。办理公证当天,洪女士向王小姐支付了36万多元房款,并从那以后,以王小姐的名义向银行偿还按揭贷款。

  王小姐收到钱,就将房子交给洪女士使用,并配合洪女士到物业公司办理了交房证明等手续。洪女士耗资30万元对房屋进行装修,并于2008年年底入住新房。

  房屋住了一年被贴封条

  但洪女士怎么也没想到,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后,一家人在新房里居住了一年多,自己也没有债务纠纷,新房竟然会被法院贴上封条。

  2009年10月12日,洪女士的女儿下班回到家,看见门上的封条,吓了一跳,还以为走错楼层了。女儿赶紧给母亲打电话,洪女士也懵了:“我只是个普通老百姓,没做过违法事也没欠人钱,怎么会收到封条?”

  洪女士回到家,看到封条旁还有一张说明书,她才明白:原来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原房东王小姐的朋友王某均曾向泉州商业银行贷款20万元,王小姐与许某坛、许某媚一起做了担保人。王某均没有还贷,所以商业银行向法院申请查封王小姐名下的这套房子。

  公证无法变更房屋产权

  洪女士虽然是个土生土长的石狮人,但洪女士不知道法院是做什么的,连法院的大门朝哪开都不清楚。事情发生后,她连忙请了一个律师。律师写好了诉状让洪女士到法院起诉。这是洪女士第一次和法院打交道。到这时,洪女士才明白,并不是到公证处做了公证,房屋的产权就发生转移。公证处公证的只是“双方签订了合同”这一事件,而无法公证合同的内容。

  洪女士说:“没想到买房子没办理过户手续会惹这么大的麻烦。原本说好了2008年12月房产证就能办好。可是到现在,房产证还没拿到手,想过户都过户不了。”

  洪女士说:“我不能理解的是,王某均欠了钱,却只有王小姐名下的房子被查封,银行到底有没有去找过借款人和另外两个担保人?”

  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洪女士将泉州商业银行告上法庭。洪女士说:“王某均欠了银行的钱,银行应该去查封王某均的房产;就算王某均没有财产可查封,责任也应该由三个担保人共同承担,而不是单单查封王小姐名下的房子。”

  在洪女士的诉状里,她还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目前,法院已经立案受理。

  二手房交易未及时过户存隐患

  本报讯 近年来,在二手房交易过程当中,由于房屋没有及时过户而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记者从法院了解到,两类纠纷比较常见。第一类,原房东的债主讨债,要求法院查封原房东名下已售出但未过户的房屋,购房者和原房东的债主产生纠纷;第二类,原房东将房屋出售,由购房者支付银行按揭贷款,等到购房者还完按揭贷款,需要原房东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时,原房东却说:“房价涨了,不给点补偿不办理过户手续”,原房东和购房者产生纠纷。

  不能及时办理二手房房屋过户手续的原因很多,有的人因为无法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拖延了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有的人因为房屋的房产证还在办理当中,无法过户。市法院工作人员提醒市民:在购买二手房时,如果不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需要谨慎,不要轻信中介机构所说的“只要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房屋产权就发生了转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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