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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钱的房子到不了手 房主仲裁申请得到支持
www.110.com 2010-07-21 15:43

  3年前,张先生和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房合同,购买九堡镇晨光绿苑的一套房子,一年后交付。

  然而,到了交房期,张先生打电话问房产公司老总房子的事时,对方竟然撂下一句话:你的房子可能已经卖给别人了。张先生很震惊,自己付清房款的房子,怎么被莫名其妙地转卖了?

  因无验收证房主没收房

  张先生买下的是九堡镇晨光绿苑15幢一套158平方米的房子,总价65万多元。

  2005年7月6日,他与晨光绿苑的开发商浙江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开发商承诺,2006年6月30日交房。

  2006年6月20日,张先生收到房产公司的“入伙通知”。通知上说,晨光绿苑已经具备交付条件,业主30日起可以去现场办理相关手续。

  张先生赶去一看,房子四周的路还在修,没有配套的商店,与楼书上宣传的相去甚远,工作人员也拿不出购房合同规定的《商品房规划验收合格证书》。张先生觉得这样太不正规,说明房子没有达到交房的标准,所以没有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

  此后,张先生就没收到过房产公司办理交付手续的书面通知。他曾多次电话和上门要求拿房子,并且认为房产公司没有按期交房是违反合同约定,应该支付违约金。房产公司不但不理会,还说自己没有违约,因为“入伙通知”上清楚地写着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可以交房了。

  房主仲裁申请得到支持

  今年1月,张先生了解到晨光绿苑在2007年1月拿到了《商品房规划验收合格证书》。于是,他到房产公司去办理收房手续,工作人员要求他把收房日期写成“2006年6月30日”。张先生感到难以理解,明明隔了一年多才来拿房子,为什么要把日子提前。房子又没拿成。

  今年2月,张先生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中泰”房产支付违约金4万多元。

  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并且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张先生有权拒绝交接。另外,按照合同第7条,仲裁庭要求“中泰”房产向张先生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万多元。

  房产老总表示房子还在

  前天,张先生来到“中泰”房产办公室。财务室的工作人员对他说:“你这套房子的钥匙不在我这,拿房的事要问杨总。”

  张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他给杨总打电话,可杨总说了句“你这套房子可能卖出去了”,就挂了电话。

  昨天,记者打电话给杨总。杨总说,他们公司已经向杭州中级法院提交撤销仲裁结果的请求,关于张先生房子的事还处在司法阶段,所以不能交房。至于张先生的房子有没被卖掉,杨总说,公司让张先生来收房他不收,现在房子在公司手里,公司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记者咨询了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倪智敏。他说,仲裁裁定要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与交房是两码事。除非房子不具备交房的条件,否则到了合同规定的交房日期,开发商不能以其他原因拒绝把房子交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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